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於民國97年11月3日淹水前原有室內裝潢工程相關資料(應含詳細施工項目、位置、計價金額、付款資料),並提供原有屋況及目前現況照片供參。
兩造請提出記載完整之辯論意旨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