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債權人 陳東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憬國際有限公司楊忠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利息)。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三、提出債務人楊忠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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