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第(二00二)蕉民初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毛崑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