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李昭保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李欽豪
李冠旻 李博亮 李威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附表所示土地,以 李明學 、原告、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為抵押權人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均不存在。
確認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號及編號五至二十三號土地均為兩造分別共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三分之一,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應有部分比例各六分之一。
確認附表所示編號四號土地為兩造分別共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百分之十八,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應有部分各百分之三十二,被告李博亮、李威仁應有部分比例各百分之九。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各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①原告於本院家事庭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5號土地分割為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所有,附表所示編號6至11號土地分割為被告李博亮、李威仁所有,附表所示編號12至23號土地分割為原告所有,一併請求塗銷附表所示23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經家事庭以本件遺產事件涉及民國88年10月13日「協議書」(104年度家調字第31號卷第53、54頁,下稱系爭協議書),且附表所示23筆土地所有權登記現狀與原告上開聲明相同,因而簽請移由民事庭審理。②經民事庭釐清原告主張,本件乃兩造因被繼承人 陳順來 遺產先以系爭協議書約定,暫先依原告上開聲明方式登記為所有權人,同時互相設定抵押權登記以為擔保,但實際情形各土地均為兩造依後述方式分別共有,乃提起本件訴訟加以確認所有權,並變更聲明如後述,其訴之變更,本於相同之遺產紛爭關係且隨兩造訴訟中之陳述結果而變更,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設「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等准許變更聲明之規定相符,而為合法,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①原告與訴外人李明學、 李昭發 為兄弟,繼承父親陳順來於臺東縣綠島鄉如附表所示23筆土地,原告與李明學、李昭發3人以借名登記方式,先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5號土地登記為李明學所有,附表所示編號6至11號土地登記為李昭發所有,附表所示編號12至23號土地登記為原告所有,但約定所有土地均為3方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3分之1,且對於土地如有任何異動、處分,應經3方同意始可為之,同時互相設定抵押權登記,以確保權利,並簽立系爭協議書,由3方各執一分。②李明學、李昭發死亡,關於系爭協議書之權利,李明學部分由被告李冠旻、李欽豪繼承,李昭發部分由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繼承,並分別就李明學、李昭發名下關於上開土地之所有權、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僅就所有權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抵押權部分登記抵押權人仍為李明學)。③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乃3方為擔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而設定,並無擔保債權,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其不存在。由於綠島觀光經濟發展快速,為利於對土地有效利用,3方已單獨出租各自名下之土地,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已遭違反,無存在必要,附表所示23筆土地實際上既為3方共有,原告依分割共有物法律關係,請求確認附表所示23筆土地所有權。④聲明:㈠確認附表所示土地,以李明學、原告、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均不存在。㈡確認附表所示23筆土地均為兩造分別共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分之1,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應有部分比例各6分之1。
三、被告部分:
(一)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則以:①附表所示23筆土地上,以兩造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登記,僅為擔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同意予以塗銷。②附表所示編號4號土地(即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重測前南寮段421地號土地,下稱737地號土地)中,如系爭協議書所附測量圖(本院卷第60頁,下稱系爭測量圖)所示531.08平方公尺部分(下稱系爭土地),已於系爭協議書明確寫明歸李明學所有,係當時處理陳順來遺產時,另給與李明學1房之 長孫 財產,因此不論民法上長孫有無繼承權,系爭土地應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由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分別共有,其餘土地(附表所示編號1至3號、編號5至23號土地及737地號土地除系爭土地以外部分)同意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原告主張。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李博亮、李威仁則以:①附表所示23筆土地上,以兩造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登記,僅為擔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同意予以塗銷。②系爭協議書關於系爭土地之約定,是當時考量長孫所為之約定。同意先將附表所示23筆土地登記為兩造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原告主張,日後有需要利用各土地之1房,再與其他共有人商議或價購。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下述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逕認為真正並據以為裁判資料:
(一)李明學(00年出生)、李昭發(00年出生)與原告(29年出生)為兄弟,附表所示23筆土地為3人父親陳順來遺產,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至5號土地原登記為李明學所有,附表所示編號6至11號土地原登記為李昭發所有,附表所示編號12至23號土地則登記為原告所有。3人又各將登記為自己所有之土地,以其他2人為抵押權人,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並完成登記。
(二)李明學於101年3月1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李冠旻、李欽豪;李昭發於102年5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李博亮、李威仁,如戶籍資料所示(本院卷第16至17頁),兩造及陳順來之親屬系統表如本院卷第15頁所示。關於李明學之權利,由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均分;關於李昭發之權利,由被告李博亮、李威仁均分。
(三)①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就原登記為李明學所有之附表所示編號1至5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現為附表所示編號1至5號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附表所示編號6至23號土地原登記李明學為抵押權人部分,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②被告李博亮、李威仁就原登記為李昭發所有之附表所示編號6至11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現為附表所示編號6至11號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5號、12至23號土地原登記李昭發為抵押權人部分,被告李博亮、李威仁亦辦理繼承登記,現為登記抵押權人,債權額比例4分之1。③附表所示23筆土地現在登記情況,如附表所示,並有相符之土地謄本(104年度家調字第31號卷第7至52頁)。
(四)原告、李明學、李昭發3人曾就附表所示23筆土地之權利,約定如系爭協議書及系爭測量圖所示,兩造未爭執系爭協議書及系爭測量圖之真正,但關於其法律上效力及土地所有權之歸屬由法院判斷。
(五)兩造同意附表所示23筆土地上,現登記以李明學、原告、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為抵押權人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抵押權登記之收案號詳如附表所示),乃為擔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實際上均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兩造均同意塗銷抵押權。
(六)附表所示23筆土地,除包含系爭土地之737地號土地外,兩造均同意其所有權為兩造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告3分之1,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各均為6分之1。系爭土地部分,則有法院依兩造提出之證據資料判斷其所有權歸屬。
(七)關於系爭土地之範圍,兩造能自行以系爭測量圖所示,特定其位置,對於系爭土地之實際坐落位置不爭執。
五、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本件關於附表所示23筆土地上之名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登記,尚未明確,得藉由本件判決除去此事實不明之危險,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關於原告聲明是否有理,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為民法第860條規定,故「供其債權擔保」乃抵押權之要件,抵押權之存續,必須有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稱抵押權之從屬性。原告主張附表所示23筆土地上,現登記如附表所示以李明學、原告、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單純為確保系爭協議書之履行而設定,實際上均無擔保之債權,為兩造不爭執,且兩造對於塗銷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一事均表示同意,故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土地,以李明學、原告、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為抵押權人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均不存在,為有理由,乃確認如主文第1項。
(二)借名契約乃民法未加定型之無名契約,其為民間常見,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通常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當事人得請求回復為所有權真正狀態。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23筆土地之所有權,就737地號土地以外之22筆土地(即附表所示編號1至3號、編號5至23號土地),兩造均同意其實際上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告3分之1,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各均為6分之1,本院乃依兩造不爭執之結果,確認如主文第2項。
(三)關於737地號土地部分:①系爭協議書由李明學、李昭發與原告3人簽署,3方於系爭協議書第一點約定將繼承自陳順來之「21筆土地」,約定區分3部分,個別登記在3人名下,但約定「雖然登記名義人各為甲、乙、丙之名,然實際上其權利範圍均為三方均等持有(但除了○○○段000地號部分面積約531.08平方公尺為甲方所有外)」,其甲、乙、丙係指李明學、李昭發、原告,「○○○段000地號部分面積約531.08平方公尺」係指系爭土地,有系爭協議書、系爭測量圖在卷為憑,並為兩造不爭執。系爭協議書所約定之標的「21筆土地」,其中部分已售出,價金由3方均分,部分則分割出新地號,與本件訴訟有關者即為附表所示23筆土地,復為兩造不爭執(本院卷第55頁反面)。②系爭協議書第二點緊接約定如果附表所示23筆土地有「異動、處分等情事,概均徵得三方之同意始可為之,若欲出售則以少數服從多數之方式處理」,第三、四點約定互相設定抵押權,「以資保障」,但「抵押權並無債務、債權存在,實為土地共有之關係」等內容,亦有系爭協議書影本為憑。綜觀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李明學、李昭發與原告3人訂立系爭協議書之意思,乃欲將自陳順來繼承而來之土地,以暫時登記於1人名下,但實際關係則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3分之1,同時完成遺產分割及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其等基於契約自由之約定,應發生法律效力。③惟系爭協議書第一點既已明確約定系爭土地歸甲方(李明學)所有,對照系爭協議書前後約定內容,其易理解文義所呈現之意思乃:附表所示23筆土地,除系爭土地以外部分,為三分享有均等權利,但系爭土地為甲方所有。且為「甲方」即李明學所有,並非「長孫」所有,是以該部分權利應由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平均分配。④李明學、李昭發及原告既以系爭協議書處理附表所示23筆土地之權利分配,三方應受系爭協議書約定之結果拘束,被告李冠旻、李欽豪繼承李明學關於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權利、義務,而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繼承李昭發關於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權利、義務,是以兩造應同受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內容拘束,並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分配包含系爭土地在內之附表所示23筆土地之權利。因此系爭協議書將737地號土地中系爭土地部分之權利,單獨歸李明學所有,兩造亦應受拘束,由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因繼承李明學之契約權利,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上開分配結果之法律基礎乃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效力,而非來自法律之繼承關係,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是否為預留長孫之財產、長孫有無繼承權等問題,均無關本件之判斷;至於3人當時約定系爭土地單獨歸李明學享有之原因或動機,亦與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效力是否成立無關,本院爰不另論述。⑤737地號土地依土地謄本記載,其面積為1,119.73平方公尺。但李明學、李昭發與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時所依據之系爭協議書,其測量結果737地號土地內系爭土地面積531.08平方公尺,其餘部分
595.4平方公尺,合計1,126.48平方公尺,兩者略有差異,斟酌系爭測量圖為李明學、李昭發及原告簽訂系爭協議書之主要參考資料,關於737地號土地之權利分配,亦根據系爭測量圖之結果,本院認為以系爭測量圖之記載面積判斷兩造對於737地號土地之權利比例,較符合當事人成立系爭協議書之合致意思。據系爭協議書上開解釋分配結果,系爭土地部分之權利已由李明學取得,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復繼承李明學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其餘595.4平方公尺部分,則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由3方平均取得(經被告李冠旻、李欽豪繼承李明學,被告李博亮、李威仁繼承李昭發之契約權利後,兩造權利比例為原告3分之1,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各6分之1),參酌面積及權利比例之計算結果,被告李冠旻、李欽豪關於737地號土地之權利比例為64%(系爭土地面積531.08平方公尺,與737地號土地其餘部分595.4平方公尺之3分之1部分合計後,與737地號土地全部面積1,126.48之比例。【
531.08+<595.4÷3>】÷1,126.48),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平均分配李明學之權利後,各為32%。李昭發與原告關於737地號土地之權利比例各為18%(737地號土地其餘部分595.4平方公尺之3分之1,與737地號土地全部面積1,126.48之比例。【595.4÷3】÷1,126.48),被告李博亮、李威仁又平均分配李昭發之權利,各為9%。⑥依據系爭協議書之文義內容解釋其契約意旨,本院認定737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兩造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原告18%,被告李冠旻、李欽豪各32%,被告李博亮、李威仁各9%。由兩造循應有部分比例自行辦理分割或成立分管契約。
六、綜上,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均無所擔保債權存在,與抵押權從屬性不符,且兩造均同意由法院確認其不存在;附表所示23筆土地,除737地號土地外,兩造同意為兩造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告3分之1,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各均為6分之1;737地號土地則依系爭協議書約定意旨,應由兩造依系爭土地面積計算後之比例分別共有。從而,原告聲明①確認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均不存在;②確認附表所示土地,除737地號土地以外之22筆土地均為兩造分別共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分之1,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應有部分比例各6分之1;③並確認737地號土地為兩造分別共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8%,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應有部分比例各32%,被告李博亮、李威仁應有部分比例各9%之範圍,於法有據,乃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本院爰無法支持,乃予駁回。
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判決結果乃釐清兩造間附表所示23筆土地權利,與分割共有物裁判之訴訟性質相同,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於確認土地所有權後所得之利益,各自享有之應有部分之比例等一切情事,由原告負擔3分之1,被告李欽豪、李冠旻、李博亮、李威仁各負擔6分之1,以符合公允。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附表:
┌─┬────┬─────────┬──────────────┬────────┬───────┐│編│土地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抵押人│抵押權登記案號││號││││││├─┼────┼────┬────┼────┬─────────┼───┬────┼───────┤│1│臺東縣綠│1.李欽豪│權利範圍│1.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91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087630號│││西段731├────┼────┼────┼─────────┼───┼────┼───────┤││地號│2.李冠旻│權利範圍│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2│臺東縣綠│1.李欽豪│權利範圍│1.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91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上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087630號│││寮段30地├────┼────┼────┼─────────┼───┼────┼───────┤││號│2.李冠旻│權利範圍│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臺東縣綠│1.李欽豪│權利範圍│1.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91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上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087630號│││寮段31地├────┼────┼────┼─────────┼───┼────┼───────┤││號│2.李冠旻│權利範圍│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4│臺東縣綠│1.李欽豪│權利範圍│1.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91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087630號│││寮段737├────┼────┼────┼─────────┼───┼────┼───────┤││地號│2.李冠旻│權利範圍│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5│臺東縣綠│1.李欽豪│權利範圍│1.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91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087630號│││寮段961├────┼────┼────┼─────────┼───┼────┼───────┤││地號│2.李冠旻│權利範圍│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明學│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6│臺東縣綠│1.李博亮│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西路753├────┼────┼────┼─────────┼───┼────┼───────┤││之1地號│2.李威仁│權利範圍│2.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7│臺東縣綠│1.李博亮│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西段753├────┼────┼────┼─────────┼───┼────┼───────┤││地號│2.李威仁│權利範圍│2.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8│臺東縣綠│1.李博亮│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寮段732├────┼────┼────┼─────────┼───┼────┼───────┤││地號│2.李威仁│權利範圍│2.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9│臺東縣綠│1.李博亮│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寮段865├────┼────┼────┼─────────┼───┼────┼───────┤││地號│2.李威仁│權利範圍│2.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10│臺東縣綠│1.李博亮│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寮段864├────┼────┼────┼─────────┼───┼────┼───────┤││地號│2.李威仁│權利範圍│2.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11│臺東縣綠│1.李博亮│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寮段1055├────┼────┼────┼─────────┼───┼────┼───────┤││地號│2.李威仁│權利範圍│2.李昭保│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發│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2分之1││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50號│├─┼────┼────┼────┼────┼─────────┼───┼────┼───────┤│12│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西路1354││├────┼─────────┼───┼────┼───────┤││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13│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西段1354││├────┼─────────┼───┼────┼───────┤││之2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14│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西段1354││├────┼─────────┼───┼────┼───────┤││之1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15│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西段1354││├────┼─────────┼───┼────┼───────┤││之3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16│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西段1355││├────┼─────────┼───┼────┼───────┤││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17│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公館││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西段1355││├────┼─────────┼───┼────┼───────┤││之1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18│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新中││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寮段1382││├────┼─────────┼───┼────┼───────┤││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19│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新中││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寮段1382││├────┼─────────┼───┼────┼───────┤││之1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20│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新中││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寮段1382││├────┼─────────┼───┼────┼───────┤││之2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21│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上南││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寮段248││├────┼─────────┼───┼────┼───────┤││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22│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寮段1020││├────┼─────────┼───┼────┼───────┤││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23│臺東縣綠│1.李昭保│權利範圍│1.李明學│債權額比例2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88年東地所字第│││島鄉下南││全部││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121830號│││寮段1054││├────┼─────────┼───┼────┼───────┤││地號│││2.李博亮│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3.李威仁│債權額比例4分之1、│李昭保│設定權利│102年東地所字│││││││擔保債權金額50萬元││範圍全部│第050600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