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 官惠莊 附表:
┌────┬──────┬─────────┬────────┬────┬──────┬────────┬──┐│票據種類│票據號碼│票據金額│發票人│帳號│發票年月日│付款人│備考││││(新臺幣)│││(民國)│││├────┼──────┼─────────┼────────┼────┼──────┼────────┼──┤│支票│一一三五六八│三十九萬九千五百一│民友企業有限公司│五六六八│九十三年五月│台灣銀行南崁分行││││六│十三元│││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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