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2號上訴人 王美雲
陳祉君 陳俐均 林建宏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黃俊達 律師被上訴人 賴瑋樺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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