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森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載「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18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96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載「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18號」,係「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00000號」之顯然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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