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