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甲○○更名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三0二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為Z000000000嗣申請變更為Z000000000」。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申請變更為「Z000000000」,有戶籍謄本及統一編號變更登記申請書可查。本院上開判決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