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李怡諄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文廣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李怡諄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