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上訴人鞍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上訴人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