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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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呂永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