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被告 周柏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返還購車補助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2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3,32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3,32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無障礙計程車駕駛員合約書但被告違約,
累計二十個月未依約繳交營運報表,經原告依約終止後應返
還補助款新台幣103,320元(三十一萬除以六十,四捨五入
後再乘以二十)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補助作業要點及系爭合
約書、被告未繳報表之資料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
,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