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

原告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被告 周柏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5226號返還購車補助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2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3,32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3,32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無障礙計程車駕駛員合約書但被告違約,

累計二十個月未依約繳交營運報表,經原告依約終止後應返

還補助款新台幣103,320元(三十一萬除以六十,四捨五入

後再乘以二十)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補助作業要點及系爭合

約書、被告未繳報表之資料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

,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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