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采玲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陳淑貞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貞強制執行,惟未陳報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情事。矧債務人係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