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8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有酗酒習慣,難以控制自身情緒及酒癮,發怒時會對相對人咆哮、拿出危險物品,亦因智能障礙之限制無法提供良好照顧且親職界線模糊。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B雖口頭會詢問教養議題,表示願意配合社政及家屬建議提供照顧計畫,但實際無具體改善作為,評估因情緒失控影響兒少安全。故為維護相對人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