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新北市 任康公江 姓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江進鎮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澤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06,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合計為32,02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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