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四萬三千九百元。
(二)陳述略以:原告因被告之恐嚇及誣告等犯行,受有合計如訴之聲明數額之損害。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所提之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所為之陳述,其未對原告為恐嚇或誣告之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