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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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姓名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