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07號上訴人 吳新同 被上訴人 林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0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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