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游○淵之祖母,聲請人之子游○忠(已歿)與相對人曾約定可於每週週日探視子女,然自游○淵國小五年級後,相對人即未與游○淵往來,也未給付扶養費,現因游○忠於113年12月25日死亡,爰請求停止相對人對游○淵之全部親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有相關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惟游○淵係00年0月00日生,於本院審理中業已成年,自無再停止相對人對其親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