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告 林泓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創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失業救助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520元(計算式:失業給付差額106,920元+職訓津貼差額71,280元+補提繳6%退休金34,320元=212,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惟請求補提繳6%退休金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60元(計算式:3,060元-1,000元=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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