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原告 曾素瓊
共同
送達代收人 賴成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