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就聲明第二項部分,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與聲明第一項之金額合併計算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俾憑辦理。(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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