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乙○○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住花蓮縣
弄1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就坐○○○鄉○○段○○○○號土地(面積91.4平方公尺)及其上建物(建號:花蓮縣○○鄉○○段21建號,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路○○○巷○○弄○○號),以及坐○○○鄉○○段○○○○號土地(面積37.25平方公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以該贈與為移轉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自民國93年起即陸續持票向原告借款,詎於93年底,丙○○即向原告表示無力償還借款,且原告屆期提示票據陸續遭到退票,共計至少新台幣(下同)200多萬元,為此,原告已另訴請被告丙○○給付票款,惟日前發現被告丙○○已於93年12月28日將其唯一財產即坐○○○鄉○○段○○○○號土地(面積91.4平方公尺)及其上建物(建號:花蓮縣○○鄉○○段21建號,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路○○○巷○○弄○○號),以及坐○○○鄉○○段○○○○號土地(面積37.25平方公尺)〔就上述土地及建物,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登記予其子即被告乙○○名下,顯係有意脫產,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丙○○對於積欠原告債務,且將名下唯一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其子即被告乙○○名下等情均不爭執,然以:系爭不動產是以430萬元全額貸款購買,她已經很多期沒有繳貸款,所以該不動產很有可能會被拍賣去清償貸款,她會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給乙○○只是一個母親的心意,與脫產無關,而且她目前已被按月扣薪三成清償對原告之債務等語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丙○○積欠原告至少二百多萬元之債務,尚未返還。
㈡被告丙○○於93年12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子乙○○。
㈢被告丙○○除系爭不動產及每月薪資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原告求償。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限縮於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以贈與為原因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害及原告之債權?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積欠原告至少二百多萬元之債務,尚未返還,且丙○○除系爭不動產及每月薪資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原告求償,卻於93年12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子乙○○之事實,既均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被告丙○○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將造成丙○○之財產積極地減少,償債能力自受有影響,而有使原告之上開債權有不能、困難或遲延受清償之虞。是原告主張丙○○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乙○○之無償行為,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受償等語,殊屬明確,應堪採信。
㈡被告丙○○雖又抗辯,她當年是全額貸款以430萬元購買系
爭不動產,其上業經貸款銀行設定抵押權,而她已多期未繳付貸款,所以該不動產很有可能會被銀行拍賣去清償貸款等語,雖有土地及建物謄本附卷可參。惟依上述謄本之記載,系爭不動產既尚未拍賣,則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究竟多少,亦尚不可知,有可能因主債務人清償或其他事由而使債權減少或消滅,故縱系爭不動產經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聲請拍賣,其執行拍賣價金究竟是否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無從得知。尚難因此而謂撤銷本件贈與行為與所有權移轉行為,原告無從享有任何利益。故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為被告丙○○之債權人,被告丙○○、乙○○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無償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顯均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已如上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均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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