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5、6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5、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
3、4之犯罪、附表編號5、6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