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異議人 郭月花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支付命令以外之終局處分不服,提出異議,而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故準用有關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不合法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異議人郭月花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對本院於111年6月28日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出異議,因其提出異議已逾10日異議期間,本院於111年9月16日裁定駁回其異議,該駁回裁定於同年9月27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已於111年10月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異議人遲於同年12月5日始對上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