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健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健發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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