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伯豪 被告 蔡素雲
吳榮宏 吳玲玉 吳金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蔡素雲等4人發支付命令【即本院民國(下同)101年度司促字第15400號】,惟被告蔡素雲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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