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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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02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第27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按:視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103年至107年各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救字第16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0號、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影本各一紙為據,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影本為據。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7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而其就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7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已逾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顯無勝訴之望(此有該案卷可資參佐),是揆諸首開規定意旨,其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嬿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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