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蘇晉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0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10年

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