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許束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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