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96年2月27日止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6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