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張榮
陳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德昭孫流永 間因99年度訴字第845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零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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