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張榮
陳秋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被告 孫德昭
孫流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淑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林美倫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關於確認界址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929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