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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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琦享
陳柏豪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
蔣昕佑 律師 林三加 律師被告 李炳 坤選任辯護人 林昶燁 律師
黃國城 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 陳俊辰 選任辯護人蔣昕佑律師
洪明儒 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 陳聰興 選任辯護人 左逸軒 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葉天 德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
曾威凱 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林 熙倩 選任辯護人曾威凱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許恩恩 選任辯護人曾威凱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李 容渝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 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連若馨 選任辯護人林昶燁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陳品安 選任辯護人蔣昕佑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潘佳吟 選任辯護人黃國城律師
邱顯智 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 劉冠儀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
洪明儒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 潘承佑 選任辯護人洪明儒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傅祐男 選任辯護人邱顯智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汪少凡 選任辯護人李宣毅律師
劉繼蔚 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 呂衍 坡選任辯護人李宣毅律師
林三加律師被告 林靖 豪選任辯護人李宣毅律師
劉繼蔚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 林立倫 選任辯護人邱顯智律師
曾威凱律師林三加律師被告 王雲祥 選任辯護人李宣毅律師
林三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681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癸○○、辰○○、丙○○、寅○○、巳○○、未○○、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均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癸○○、辰○○、丙○○、寅○○、巳○○、未○○為苗栗縣苑裡鎮居民,被告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因透過電視媒體、網路訊息知悉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威公司),已依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授能字第10103006350號函換發通威公司13座風力發電機組之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而均認就18-1號風力發電機組設置工程之施工有危害居民健康之爭議,故於知悉通威公司租用位於苗栗縣○○鎮○○段○○○○○號、1733地號土地,將進行18-1號風力發電機組基地灌水泥穩固工程後,竟基於妨害通威公司行使施工權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4月29日上午6時許,以該工程之施工妨害居民安寧為由,進入施工工地,被告辰○○、丙○○即以所有之鐵鍊將己捆綁在施工發電基座內,被告未○○、寅○○係平躺在施工發電基座灌漿工地內拒不離去,被告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等人即以手勾手坐在施工工地車輛出入之必經道路手持抗議白布條,被告巳○○即衝入水泥車車底而平躺車底下拒絕離去,被告癸○○站立在混凝土車前阻止混凝土車進入工地,各以前揭強行阻擋之脅迫方式,妨害前開工程之施工人員行使施工之權利,造成此工程停擺,因認被告癸○○、辰○○、丙○○、寅○○、巳○○、未○○、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等20人(下稱被告癸○○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等語。
二、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被告癸○○等人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如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另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在於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必須以對「自然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法人則不屬之,本件提起告訴之通威公司為「法人」,自無從感知強脅手段,遑論意思自由受到影響,故其並非刑法強制罪所保護之行為客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4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55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固記載通威公司所屬施工人員之權利受妨害等節,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復載通威公司為本件犯行之告訴人,惟縱使通威公司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屬實,而使通威公司對上開被告在民事上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亦不得認為其為該條之直接被害人,因而並非該罪之告訴權人,是庚○○代表通威公司陳告上開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乙節,應只可謂為告發(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要旨參照),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通威公司為告訴人乙節,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癸○○、辰○○、丙○○、寅○○、巳○○、未○○、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一)被告癸○○、辰○○、丙○○、寅○○、巳○○、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被告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於偵查中之供述;(二)證人即通威公司經理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授能字第10103006350號換發通威公司工作許可證函文、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國有森林用地暫准租用契約書;(四)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對於102年4月29日員警逮捕被告癸○○等人過程之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筆錄、上開光碟擷取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5張及現場照片24張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癸○○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對施工人員犯強制犯行,被告癸○○辯稱:我為苑裡的鎮民代表,當時我在向混凝土車司機詢問要求其提供載運證明單,看其是否有超載,我們還在交涉中,就被警方逮捕等語;被告辰○○、丙○○均辯稱:我將自己綁在基座上,表達我抗議風車興蓋的意見等語;被告寅○○辯稱:我進入工地的灌漿地點要表達我的抗議訴求等語;被告巳○○辯稱:當時混凝土車是在檢查磅數,我鑽入車底,但當時混凝土車也是在等待前方通威公司與抗議民眾協調之結果,我後來立即就被警方逮捕,此時車輛還在等待協調等語;被告未○○辯稱:我進入基座中站立,後來被警察逮捕,並非平躺在工地地上,另外當時並非在施工進行中等語;被告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均辯稱:因為苑裡蓋風車的事情並沒有考量到當地居民,當地風力發電機與民宅距離太近,沒有考量到風車距離及噪音會對於當地居民身心產生的影響,當時我們到現場是關心這個社會議題及當地居民的訴求,所以到場聲援他們,並跟居民一起靜坐表達訴求,希望能為苑裡發出聲音,我們是非常平和的靜坐,後來警方就把我們逮捕並帶走等語。
六、經查:
(一)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除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故意外,客觀上須有以施強暴脅迫之行為為手段。至所謂強暴脅迫,以行為人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參照),上開判例意旨雖未言明何謂強暴,何謂脅迫,然依判例意旨既載明「強行取走」,亦以行為人有以「強行」即有形之身體力量加諸於人,及「取走」即產生物理性或身體性效果之行為為必要。詳言之,按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暴,係指「使用有形之暴力」而言,而所稱之脅迫,則係指通知之內容為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致使對方生恐怖心而強制其為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倘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並不該當於前開強暴、脅迫概念,自無觸犯該罪之餘地(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5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此既係規定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亦即須以強暴、脅迫為方法,對人之自由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非以有形之暴力,而僅止於以「身體在場」如靜坐、站立等方式,對他人產生心理影響作用,而未進一步為其他強暴、脅迫之行為者,並不該當強暴概念;且行為人所用之強脅手段,雖無需致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惟仍需至相當程度有形力之行使,即需「達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程度為要。
(二)關於被告辰○○、丙○○、未○○之部分:
1、被告辰○○、丙○○固均供 述渠 等有將自己綁於基座之行為,而被告未○○固供述其有進入基座內之行為,惟經本院勘驗當日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所示之勘驗光碟),勘驗結果顯示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所載,可知當時被告辰○○、丙○○、未○○於7時54分30秒許均立於基座內部,被告辰○○、丙○○並將自己用鐵鍊與基座內部之鋼筋綁在一起,7時55分38秒起警員陸續進入基座內開始進行逮捕動作,先於7時55分58秒逮捕被告未○○,並分別於7時58分0秒、8時0分11秒持破壞剪將被告辰○○、丙○○身上的鐵鍊剪斷,並協助上開被告3人爬上鋁梯離開基座,嗣至8時1分14秒警方於上開基座內對上開被告3人之逮捕行動全部完成。
2、是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未○○並無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躺在基座工地之行為,而係站立於基座內。又被告辰○○、丙○○固將渠等綁在基座內,然依據證人庚○○於審理時證稱:102年4月29日當日上開基座部分所進行的工作項目是18-1號機組的灌漿作業,此工作項目是預計當日早上8點多開始施工,所以我是8點多到,當天
8點半以前有人到基座內的情形,因為那時候我人還沒到,是別人後來跟我講的等語(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0號卷《下稱本院卷》㈢第147頁、第157頁),是依據上開證人庚○○之證述可知,當日該基座灌漿作業預定開工之時間為上午8點多,然而據上開勘驗之結果,上開被告3人之前已分別於7時55分58秒、7時58分0秒、8時0分11秒即經逮捕、剪斷身上鐵鍊,是上開基座施工人員動工前,被告3人已經逮捕帶離,上開基座施工人員之權利行使是否因被告三人而遭妨礙,已有疑義。又證人庚○○於審理時經檢察官提示錄影畫面擷圖照片(偵2681卷㈢第153頁下方照片)時,固證稱畫面上有一台附有機械手臂之車輛停在基座旁,是要灌漿用的泵浦車,作用是水泥要弄水泥進去基座內,是預計要把水泥澆注在基座裡面,而上開三名被告行為有影響工程人員之施工等語(本院卷㈢第14
8頁),惟證人庚○○亦於審理時證稱該要灌漿的泵浦車停放在場,那台車是本來就有的,而且畫面當時其並未在場,現場情形係事後聽聞而得知等語(本院卷㈢第148頁正反面),業如前述,則證人庚○○並非當時在現場之施工人員,其證述亦非現場見聞而係由聽聞他人轉述所得,則縱使施工之水泥澆注作業泵浦車已進場,或已有其他施工人員在場,然預計施工之確切時間為何,何施工人員如何受阻,亦均無從由證人庚○○之證述及上開照片得知,況由前述證人庚○○之證述可知上開泵浦車本就在場停放,則上開車輛不無事前停放現場之可能,更不表示此車輛停放於工地內,當日澆注作業即係開始施工之意,是無由上開照片中所停放之泵浦車即作為上開被告3人不利之認定。據此,上開被告3人此等行為是否有妨礙施工人員行使權利,亦顯非無疑,尚難僅以證人庚○○之證述及上開照片遽論被告3人已妨礙現場施工人員,致施工受阻。
3、綜上各節,觀諸上開勘驗結果及證人庚○○於審理時之證述,均灼徵被告未○○並無如公訴意旨所指平躺於工地地面之行為。又上開勘驗結果亦顯示被告辰○○、丙○○將自己綁於待澆注之基座內部,被告未○○則僅站立於基座內,旁並無施工人員動工之跡象,則上開被告3人當天均不無可能係在施工預計時間之前皆遭逮捕,故上開被告3人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犯行,仍容有合理懷疑,僅以上開卷證並不足以論斷上開被告3人有強制犯行。況且,當場有何施工人員如何受阻,亦無法由證人庚○○之證述得知,縱若施工人員已在場欲進行基座水泥澆灌之施工,然被告未○○單純站立於基座內,被告辰○○、丙○○將自己綁於待澆注之基座內部,此外渠等並無進一步其他強暴、脅迫之言行,渠等3人從警方對渠等上銬至警方帶離現場僅不到數分鐘之時間,果若水泥澆灌之施工人員欲對上開被告3人所在之基座內進行澆灌水泥之施工,對施工人員而言並無難以排除之諸如器械受損、機具無法操作等物理性障礙,僅恐危及上開被告3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所可能產生之惡害結果係施加於行為人即被告3人本身,對於施工人員而言,至多構成施工人員擔心傷及上開被告3人之心理影響,是被告未○○站立於基座之行為,被告辰○○、丙○○於施工前將自己綁於基座內部之行為,依照前揭說明,亦難認已構成強暴、脅迫之手段。
(三)關於被告寅○○之部分:
1、被告寅○○雖供述其有進入工地抗議之行為,另證人庚○○固證稱被告寅○○衝進工地內,有影響施工等語,惟經本院勘驗當日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光碟),其結果顯示如附表二所載,被告寅○○於當日8時47分許躺在工地內某處基座旁之砂地上,寅○○在錄影畫面一開始即已遭數名員警包圍,旋即遭警壓制其蹲坐在地而逮捕之,隨後於8時49分至8時50分被告寅○○遭員警帶離。
2、是由上開勘驗結果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81卷㈢第15
4頁至156頁)僅可知,被告寅○○躺於工地內某處基座旁之砂地地面上,先遭警察包圍,而遭警方壓制逮捕帶離等情。然無從由上開勘驗結果探知被告寅○○進入及躺在工地內多久、或係因何而躺在地面,且亦無法由上開勘驗結果獲悉該現場有何施工人員在場受阻擾施工的跡象,另卷內證據亦乏公訴意旨所指受妨害之施工人員之證述,故現場施工人員是否受阻,已非無疑。更何況縱使現場已有施工人員欲進行施工,被告寅○○在前開勘驗之影片中平躺受包圍、進而遭逮捕帶走之時間甚為短暫,業如前述,則施工人員預計施工之位置及上開被告寅○○所平躺之位置究會造成施工人員施工如何受阻,由上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亦無從得悉。復參以證人庚○○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寅○○當日突然衝進去澆注工地的現場,但是一衝進來就馬上被警察帶走等語(本院卷㈢第169頁正反面),是亦難認被告寅○○之行為足以達妨礙施工之程度。綜上所陳,當日在旁有何施工人員受何影響,此部分已然存疑,且依照首揭說明,被告寅○○之行為僅止於平躺在工地內某處基座旁之砂地上,尚難認係屬於強制罪之對人或物為強暴、脅迫之行為,況被告寅○○衝進工地躺在砂地上之行為極為短暫,亦無足以到達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程度,是被告寅○○上開所為,尚不足以構成強制罪之強暴手段。
(四)關於被告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之部分:
1、被告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固均供述渠等有到場靜坐等語,惟本院勘驗當日現場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三之一至三之三所示之勘驗光碟),其顯示如附表三之一至三之三所載,可知被告壬○○、子○○、丁○○、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係手勾手靜坐在地面,此外並無其他之舉動,此情亦與證人庚○○於審理時證稱這些靜坐學生的行為對我及通威公司造成困擾,原因是怕他們發生危險,但這些學生沒有用其他言語造成我的困擾,也沒有碰觸到我和我們施工人員的身體等語(本院卷㈢第156頁至157頁、第159頁、第168頁背面)相符,由上開勘驗結果及證人庚○○之證述可知,上開被告壬○○、子○○、丁○○、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等13人(下稱上開被告13人)均係以靜坐於地面之行為進行抗議或陳情活動,或有在旁之其他民眾手持布條站立於渠等之身後,上開被告13人後方民眾所持布條上載有「佔領工地」、「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公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人」等語(參見附表三之二編號1),現場其他民眾亦數度與警方爭執通威公司應就風車機組之工程先停工再跟當地居民協調(參見附表三之一編號4、附表三之三編號2、編號11、編號30、編號39),則上開被告13人與後方持布條或站立之民眾顯係為訴求當地風力發電機組設置位置不妥及參與程序之不週,而於該地靜坐或站立,嗣遭警察逮捕;另據上開勘驗結果及當日錄影畫面擷圖均僅可見被告丑○○當日係站立於員警旁,持手機對現場拍照(附表三之一編號4畫面17秒處),故被告丑○○是否有與他人手勾手靜坐於該處路面之行為,核對現存卷證後亦非可疑,依有疑利益歸諸被告原則,此時僅能認定被告丑○○為站立於警旁為拍攝之行為。準此,豈能因被告丑○○站立於員警旁拍攝現場,遽認該行為即係阻擋工程車去路,即係實施強暴、脅迫之理?是難僅以被告丑○○上開行為即論其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犯行。
2、又據上開勘驗結果,固然顯示上開被告13人經員警逮捕後,警方即開始勸導當地持布條之民眾退到路旁,待清出路面,員警隨後引導水泥預拌車前進(參見附表三之三編號37即畫面17分52秒至18分09秒處)等情,然而影片中亦處處可見靜坐之上開被告及在場其餘陳情人士以外,尚有外圍層層包圍之警察以及民眾聚集於水泥預拌車、或綠色大型工程車前方(參見附表三之一編號1、編號28、附表三之二編號5、附表三之三編號1、編號3、編號8、編號26),再佐以當時現場所出動之警力高達109人,包括指揮官、副指揮官各1人、制服警力32人、便衣蒐證24人、交管哨8人、女警14人、保安警力27人、其他人力2人等,此外,現場抗議民眾約有120人,此有苗栗縣警察局10
3年5月30日苗警刑字第1030023134號函暨附件可參(本院卷㈠第188頁至191頁背面),可知,案發當天現場人多雜沓,現場除上開被告13人以外,尚有其他抗議或圍觀群眾及執勤員警到處走動、隨意站立,另在場之抗議民眾加上員警至少有229人,已如前述,而這些民眾、員警本非上開被告13人所能支配。另卷內證據亦乏上開車輛司機之證述,證人庚○○亦非上開車輛司機,無從代替上開車輛司機釐清各該司機當下之心理想法,則上開車輛司機在大批員警及民眾、上開被告13人之外圍處,其究竟係因為何種原因而不前進,從上開勘驗結果所顯示之現場情形,亦無從得知。
3、又上開被告13人僅以靜坐等身體在場之方式,對上開車輛司機產生心理影響作用,警方以優勢警力於短暫時間內即可輕易將靜坐之上開被告13人抬走清空而排除,是上開被告13人所為並非對人或對物為何有形暴力之行使,亦未造成不能或難以排除的物理障礙,是渠等在前述情形下平和靜坐於路面之行為尚未構成強暴之手段。另亦不符合脅迫之概念,蓋惡害結果之發生係在上開靜坐之被告本身。此外,在上開被告13人單純之靜坐過程中,均復未見渠等有何以身體力量加諸於他人,且所為之發言內容,亦無任何使人心生恐懼,或以其可支配之未來惡害迫使他人服從之字眼,經證人庚○○於審理時證述明確,業如前述,自均與強制罪所規定之強暴、脅迫要件未合。
4、綜上所述,由勘驗結果僅得見被告丑○○站立於現場拍照,此外無其他證據顯示丑○○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手勾手靜坐阻擋之行為,僅憑被告丑○○持有手機攝錄現場畫面之照片,亦難遽論被告丑○○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犯行。又被告壬○○、子○○、丁○○、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等13人所為,於當日有其他眾多抗議民眾、員警同時站立或走動之現場,是否確係造成各該司機不前進之原因,亦容有合理懷疑。又縱令上開被告13人均手勾手靜坐於該處地面而使車輛司機受不向前駕駛,渠等均以一己之身軀和平靜坐現場,和其他現場民眾一起表達其等對風車施工及居民參與程序之不滿,更無對前開車輛司機本人或對車輛施以任何有形力或威嚇要脅之言行,上開被告13人所為之前開靜坐於路面之行為,尚難據此論即屬強暴、脅迫行為,亦與強制罪客觀上所規定之「強暴、脅迫」要件明顯未合。
(五)關於被告癸○○之部分:
1、被告癸○○固曾於審理時供稱我係當地鎮民代表,因為有鄉親反應那台車子太重而傾斜,有超重之嫌,所以為要求查看司機有無載重證明,而立於車旁,但庚○○來之後,也不拿給我看,而是直接叫警察把我帶走等語,且證人庚○○固曾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癸○○當日係以站立於車前不讓車子通行之方式阻礙施工等語(偵2681卷㈢第211頁),惟經本院勘驗當日錄影畫面,其結果如附表一之一至三之三所載,均未出現被告癸○○立於車前之任何畫面。又據證人庚○○於審理時證稱當天8點多我到場時警察就已經陸續來到現場,現場即工地入口處至少約有20至30名的警察,站在民眾聚集的那個現場,民眾站在靜坐學生旁邊,那時候工程車都還沒來,警察在勸離民眾的過程中,工程車才來到現場,我當日是聽到有人在車輛前方,我才過去看並走到癸○○旁邊,他站在車前,並叫我走開,我沒看到他在跟司機說什麼等語(本院卷㈢第169頁背面至17
0頁),則據證人庚○○之證述,在上開車輛進入工地之前,已有大量民眾、陳情者、警察在現場,當時警察正為勸離聚集民眾之行為,參以前開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三所示之情,均顯示當日現場工程車、水泥預拌車之前方有大批民眾及警察、持布條或靜坐之陳情人士(含學生)聚集,待警方將現場靜坐之陳情人士逮捕、驅離現場聚集之大批民眾後,水泥預拌車往前通行。
2、又遍觀卷內並無任何被告癸○○行為時之錄影畫面或照片,則被告癸○○之行為確切發生於當日上午之何時間,當日何施工人員如何受阻,均已無從得知。復由上情可知,當時工地入口前之水泥車、工程車等車輛前方,已有大批民眾、陳情者、警察集結於路面,依上開證人庚○○之證述及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癸○○立於該車輛前之時間亦有相當可能係發生在車輛前已聚集大批民眾、警察、陳情人士之時,則被告癸○○所站立位置前方之該車輛司機,不無係在等待前方警方驅散聚集人潮始向前之可能。再者,依證人庚○○所述,其係經他人轉述被告癸○○站立於車輛前,且並不知悉被告癸○○與司機間有何對話,本件卷內亦乏該車輛司機之證述,是該車輛司機主觀上究係因何原因將該車輛停於路面,又該司機是否欲前行而遭被告癸○○阻擋致無法離開,皆無法從證人庚○○之證述釐清。況被告癸○○當時站立於車旁與司機要求查看載重單,亦無其他強脅言行,依照前揭說明強制罪之強暴概念,被告癸○○一人站立於車前之行為,縱令該司機裹足不前,至多造成該暫停於該處路面車輛之司機產生心理影響作用,即若行駛將使癸○○有遭車輛撞擊之危險,是被告癸○○之行為,與強制罪客觀上所規定之「強暴、脅迫」要件明顯未合,而不構成強制犯行。綜上所述,不能僅因被告癸○○站立在水泥預拌車前,即認被告癸○○該單純站立之行為,係實施強暴、脅迫,妨害水泥車前行,亦不能僅以證人庚○○之證述遽認被告癸○○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強制犯行。
(六)關於被告巳○○之部分:
1、被告巳○○固供述其有進入水泥預拌車之車輛下方,係待該車輛停下來檢查磅數時才進入車底等語,而經本院勘驗當日錄影光碟(名稱詳如附表三之三所示之勘驗光碟),其顯示如附表三之三編號47至編號50(畫面26分3秒至27分43秒處)所示,當時警方從該水泥預拌車底下,拉起一名黑衣男子,並逮捕帶離現場,當時該水泥預拌車之車頭前方已聚集大量民眾及警察等情。是該輛車是否係因被告巳○○而停滯不前行,或係因前方聚集之警民等其他原因而不前進,已非無疑。
2、又依照證人庚○○於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是聽到別人說有人在車底下,我就趕快去看,當時大家都還在協調的階段,就是警察在跟民眾協調,勸離民眾,以讓水泥車能夠進去,當時水泥車司機還在車裡面等警民協調結果,但一直到警察把巳○○帶走,巳○○已經不在車底時,那時水泥車還是沒有辦法前進,最後是等到協調完之後,車輛才能進去,水泥預拌車停止時,車輛仍是處在引擎發動的狀態,因為裡面的水泥還是要讓它攪動等語(本院卷㈢第168頁正反面)。是由上開證人庚○○之證述可知從被告巳○○鑽入車底至被拉出之時間,上開水泥預拌車均係處於停止並等待前方警察與民眾協調結果之狀態,當時司機既在待命,警民尚未協調完成,被告巳○○之行為根本不足以影響任何施工人員之行動自由。
3、又審諸卷附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2681卷㈢第164頁上方照片),可知該水泥預拌車之車輪高度相當於現場男性之腰部,而車底、車輪均離地面有相當的高度距離,可知被告巳○○即使鑽入車底、或趴、臥於車底地面、或攀附底盤,均無法影響該大型水泥預拌車無法前進,從物理上亦無法阻擋該水泥預拌車之前行,此外,被告巳○○亦無對前開車輛司機本人或對車輛施以任何有形力攻擊或威嚇要脅之言行,故其所為至多僅係對於該水泥預拌車之司機產生心理影響之作用,即若駕駛車輛行進將使車底巳○○有不慎被車輪碾壓之風險,則其所為亦不該當於強暴、脅迫手段。綜前所述,被告巳○○該鑽入車底之行為,尚難認係屬於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況其行為亦未妨礙車輛司機之行動自由,業如前述,是被告巳○○上開行為與強制罪客觀上所規定之「強暴、脅迫」要件不相合,而不構成強制犯行。
七、末按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如行為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1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實質違法性,應就刑法規範整體法律價值體系上,即從整體法秩序之角度觀察及評價,決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是否可受責難。即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相當性,即行為是否為達到正當目的之適當手段,或該行為及其影響對社會之有益性遠超過社會損害性等等以為衡量。 蓋吾 等在日常社會生活中行動自由受侷限之情形實無所不在、不勝枚舉,然而以刑法作為制裁之法律效果,卻係在所有法律規範中最嚴厲之法律手段,因此以刑罰作為規範社會生活共同秩序之時,應符合刑法最後手段原則,況刑法之強制罪規定亦絕非為求保護個人之意志不受任何干擾,故在強制罪之構成適用上,設有違法性判斷之補充性要件,判定何種強制為法律所不容許,俾對於範圍廣泛之各種強制態樣為必要之限制,作為刑法所定強制罪之保護界線。申言之,即在強制罪之規定上必須設置特有之阻卻違法事由,使將具有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再審究「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違法關連」,審查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若不具違法性,即不成立強制罪。而關於手段目的違法關連,既論及違法性判斷,亦要考量整體不法的規範評價,除刑法規範外,包含憲法及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約,亦是整體法規範之一環,自不待論。因此,只有通過整體法秩序之評價後,認為超過社會可期待性、社會相當性的範圍,才會具有刑事違法或者不法可言,避免個人在社會日常生活動輒得咎。例如,若行為人目的與手段關係,認行為人之強制行為只造成輕微之影響,則此種強制行為仍不具可非難性,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癸○○在水泥預拌車前方站立、被告寅○○躺於工地砂地上、被告巳○○鑽入水泥預拌車之車底、被告辰○○、丙○○將自己與鐵鍊綁於基座內、被告未○○於工地基座內站立、被告壬○○、子○○、丁○○、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於現場手勾手靜坐、被告丑○○站立於員警旁拍照,渠等係以上開方式為表達訴求之手段,目的均係表達對於在苑裡鎮設立風力發電工程之不滿,質疑通威公司風力發電開發案之合法性,希望上開電力公司先停工並與當地居民協調,此有苑裡風力發電設置協調會議紀錄、苗栗縣政府101年12月3日府商用字第1010241409號函、相關新聞報導資料(偵2681卷㈢第10
6頁至109頁),深怕一旦該處基座之施工完成後木已成舟,恐將無可避免的造成該處居住環境之威脅,始迫切地到現場抗議,其意在喚起社會大眾對此公共事務之注意,藉此促使主管機關及通威公司能正視問題。渠等抗議活動之規模非鉅,上開抗議手段,皆係以平和、不具任何攻擊、威脅之言行為之,手段強度均甚微,至多僅能以渠等自己之生命、身體安全作為對上開司機產生心理影響作用之籌碼。又審諸上開勘驗結果,幾乎是在警方決定開始驅離及逮捕上開被告之行動後數分鐘內,即得以甚快之排除速度輕易抬走或拉走上開被告,完全排除上開被告在場之障礙,並勸離在場其他民眾後清空路面,使上開工程相關車輛陸續進場完成施工,參以證人庚○○於審理時證稱當天這些被告的行為讓通威公司及施工人員施工造成困擾,是怕這些被告發生危險,另外,從4月22日施工開始,我們就知道現場可能會有人來抗議,我們也都會先跟警察說,警察也會問我們什麼時候施工,因為反風車自救會在臉書網站上都有PO,警察也知道,所以在
4月29日施工前,我們大概都有跟警察講我們要施作工程了,更具體的講,我們施工前是有聽說到他們會來這邊擋及集結,會阻擾到我們工程,我後來也知道警方有成立0429專案等語(本院卷㈢第157頁至159頁、第169頁),並佐以上開被告壬○○、子○○、丁○○、丑○○、卯○○、申○○、乙○○、己○○、甲○○均於偵查中陳稱當日是在網路上看到此消息,即決定到場關心此風力發電議題等語,及考諸警方於上開施工抗議及陳情活動前已預先就上開活動成立「0429風力機組動工專案」,布署配置優勢警力,並於案發當日即102年4月29日上午6時30分為該專案之勤教,並指導有關蒐證逮捕、民眾架離之方向,此有苗栗縣警察局103年
5月30日苗警刑字第1030023134號函暨函附附件(本院卷㈠第188頁至191頁背面)附卷可參,亦可見被告癸○○等人為前開行為之前,抗議風車自救會之臉書社群網站網頁已經有相關訊息,使施工者及警察均事前得以知悉上開被告及其餘在場民眾於上揭時地有在場集結、抗議阻擋施工之高度可能性,並預先為相關之排除規劃,是如由警方預先布署相當警力因應上開抗議活動,即可減少排除不便之成本,亦能縮短造成不便結果之時間長短。且被告癸○○等人為抗議及陳情活動之規模零星、至多僅為13人手勾手之靜坐活動,影響所及係前開數台施工車輛之司機駕駛工程車在上開時間內前行受阻,渠等手段均屬平和、並上開活動已均由通威公司之員工得以知悉,且事先告知警方成立相關專案及為排除之勤教,上開被告縱若造成障礙,亦均得以短時間內予以輕易排除,路面即恢復可供行駛之狀態,綜上各情可知,上開被告所為,亦尚非到達可受責難性之強制行為。
八、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
alandCulturalRights,ICESCR)(以下簡稱兩公約),在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的實施後,已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份,是兩公約所保障之人權規定,業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首先,健康權係受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的明文保障,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對此作成第14號一般性意見,闡述健康權不僅包括及時和適當的健康照顧,也包括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例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以及符合健康的職業和環境條件。同條第2項第2款亦包含適當的住房和安全、衛生;防止和減少人民接觸有害物質的危險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健康的有害環境條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法務部編印,第216頁、第219頁)。另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而第14號一般性意見進一步闡明,應包含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同前書,第143頁),即適當住房權需考慮住房權利之適居性,而上開權利亦與居住安寧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第10條所保障之居住自由息息相關。而本件上開被告癸○○等人所為之訴求目的如前所述,皆與上述之權利與基本權相關,另有關上開被告壬○○、子○○、丁○○、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手勾手平和靜坐於舉布條民眾前方、被告丑○○站立並拍攝、被告辰○○、丙○○、未○○立於基座內、被告癸○○立於車前、被告寅○○於基座旁工地平躺之行為,亦均為表達抗議風車施工之訴求,且渠等訴求內容具有政治爭議性及公共性,亦均非無涉於憲法第14條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及第11條之言論自由,係在為本件強制罪之整體法秩序評價時,亦應予以一併考量,附此敘明。
九、至公訴意旨所舉其他證據,如經濟部101年7月18日經授能字第10103006350號換發通威公司工作許可證函文、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國有森林用地暫准租用契約書等文書,說明通威公司有獲得於該處施工建蓋風力發電機組之許可,充其量只能證明本案事發起緣,尚難逕為被告癸○○等人不利之認定。又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5張及現場照片24張,只係重現「部分」且「片斷」之現場狀況,另卷內固有上開檢察事務官所為之勘驗筆錄,然上開勘驗筆錄既經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勘驗由法院或檢察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定有明文,是本院已會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當庭勘驗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三之三所示之光碟,有各該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自應以本院上開勘驗光碟內容為準,附此敘明。
十、至關於被告及其等辯護人為證據調查聲請,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證據調查聲請部分,該項傳喚專家證人之聲請(參見本院卷㈠第248頁),待證事項本非探求當日發生事實之真偽,僅係為求專家證人到庭說明如何適用本國法律,然認事用法本為法院之職權,同時亦為法院不容推辭或外求之要務,是此證據聲請不具調查必要性;編號2證人之傳喚聲請部分,上開證人之傳喚或為求證明當日警方執法是否過當、18-1號風機是否已於案發後拆除等節,與本件待證事實無涉;或為闡述本件被告癸○○等人及當地居民抗議等緣由,然本件案發當日情形及抗議訴求,已經由本院勘驗如前,是此部分不具調查必要性;另編號4至10部分亦均與前述本案事發起緣有關,然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開證據已足以證明之,故此部分亦不具調查必要性。而附表四編號3、11、12所示證據調查聲請部分,與判斷被告癸○○等人是否有犯本件強制罪之事實無涉,此部分不具關連性,亦同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指明。
十一、綜上所述,強制罪之行為方法需為強暴、脅迫,即行為人手段,須符合強制罪中強暴、脅迫之概念,且此強脅手段之強度,需達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程度,此外,亦需考量行為之整體法秩序評價,以避免過份概括地將任何不可取,或僅止於民事、行政不法之行為,均劃入刑事不法範疇,造成人民在生活中動輒得咎之情形。從而,被告癸○○、辰○○、丙○○、寅○○、巳○○、未○○、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於本案之行為,縱有可能造成施工不便而致通威公司受有損失,進而可能衍生相關民事賠償等問題,然尚未構成強暴或脅迫之概念,均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從檢察官所舉之上列證據,被告癸○○等人是否構成強制犯行,亦容有合理懷疑,均如前述。揆諸上揭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附表一之一:
勘驗光碟名稱「0429苑裡所基座內」,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FILE0018.MOV」、「FILE0019.MOV」勘驗檔案名稱:「FILE0018.MOV」┌─┬──────┬───────────────────────────┐│編│檔案播放時間│內容││號│(畫面顯示時││││間)││├─┼──────┼───────────────────────────┤│⒈│00:00:00至│辰○○(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內)雙手插腰站立於基座內,│││00:01:05(│未○○手持相機站於基座內,丙○○(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07:54:30至│內)雙手插腰站立於基座內,基座上緣站立數名警員,警員勸│││07:55:35)│導稱:「同學,自己上來啦,好不好…不要待在那邊啦,拜託││││一下…怕受傷喔…」「蒐證OK,好準備」│├─┼──────┼───────────────────────────┤│⒉│00:01:08至│00:01:08(07:55:38)第一名警員進入基座內,00:01:│││00:01:20(│12(07:55:42)第一名警員手握住未○○的手,稱「剛已經│││07:55:36至│跟你們講過了啦,上去啦,好不好」00:01:20(07:55:│││07:55:57)│50)陸續進入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警員進入基座內,警員││││持續勸導稱「趕快,配合一下好不好,來,自己上來」,葉天││││德仍不願離開。│├─┼──────┼───────────────────────────┤│⒊│00:01:08至│00:01:28(07:55:58)第二名進入之警員將未○○上手銬│││00:01:57(│帶離,00:01:37(07:56:07)警員將未○○雙手反拷在背│││07:55:58至│後,00:01:46(07:56:16)未○○爬上鋁梯離開基座(兩│││07:56:27)│名警員在基座內協助未○○爬鋁梯,基座上緣另一名警員將葉││││天德手接住),警員稱有錄影搜證,00:01:57(07:56:││││27)未○○離開基座。│├─┼──────┼───────────────────────────┤│⒋│00:01:08至│00:01:58(07:56:28)四名警員在基座內,警員對丙○○│││00:04:29(│稱「你要自己走,還是我把你銬」,00:02:10(07:56:40│││07:56:28至│)基座內之員警對著基座上緣之警員稱「那個手銬把他壓緊,│││07:58:59)│防止他脫逃」,00:02:15(07:56:45)四名員警包圍陳柏││││豪(辰○○以鐵鍊將自己綁在基座內),00:02:20(07:56││││:50)員警拿工具欲將辰○○身上的鐵鍊卸下,警員稱「不要││││動,不要動」,00:02:39(07:57:09)辰○○稱「沒有鑰││││匙啦」,警員稱「怎麼可能沒有鑰匙啦」,00:02:45(07:││││57:15)警員稱「先把他上拷再說啦..妨害人家自由」,00││││:02:51(07:57:21)警員將辰○○上手銬,00:03:09(││││07:57:39)警員對辰○○權利告知「你現在犯強制罪,刑法││││第304、306條,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可以聘請律師,現在正式跟你權利告知」「全身都檢查」,││││00:03:30(07:58:00)警員持破壞剪剪斷辰○○身上所綁││││鐵鍊。00:03:45(07:58:15)警員將辰○○雙手反拷。00││││:04:04(07:58:35)員警協助辰○○爬鋁梯離開基座。00││││:04:29(07:58:59)辰○○在爬上基座上緣,由兩位員警││││攙扶。│├─┼──────┼───────────────────────────┤│⒌│00:04:38至│00:04:38(07:59:08)3名員警合力逮捕丙○○,員警將│││00:04:59(│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員警稱「等一下,等一│││07:59:08至│下,等一下要讓他們拍照一下...」。│││07:59:29)││└─┴──────┴───────────────────────────┘附表一之二:
勘驗光碟名稱「0429苑裡所基座內」,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FILE0018.MOV」、「FILE0019.MOV」勘驗檔案名稱:FILE0019.MOV,畫面顯示時間:2013.4.29(07:59:30AM至08:01:13AM)。
┌──────┬───────────────────────────┐│檔案播放時間│內容││(畫面顯示時│││間)││├──────┼───────────────────────────┤│00:00:00至│00:00:00至00:00:41(07:59:30至08:00:11)4名員││00:01:44(│警合力將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過程,員警問李炳││07:59:30至│坤稱:「你褲袋內沒有鐵鍊鑰匙嗎?」,丙○○答「都被拿掉││08:01:14)│去了」,00:00:49(08:00:20)警員引導丙○○爬離基座││(畫面顯示時│,丙○○爬上鋁梯(並無拘束身體),員警稱:「先上去,那││間,同上之延│個手拷…,鐵鍊全部拿上來,當以後的證物」...00:01:││續)│18(08:00:48)員警將鐵鍊拍照採證,00:01:23(08:00│││:53)員警陸續從基座上來之畫面,00:01:44(08:01:14│││)警員將丙○○上銬帶離。│└──────┴───────────────────────────┘附表一之三:
勘驗光碟名稱「丙○○、寅○○基座抗爭0429,拍攝人: 吳昌鏡 」,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20.MTS」、「0002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20.MTS,片長約1分40秒,錄影檔案顯示之錄影時間:2013.4.29(07:58:29至08:00:10)。
┌──────┬───────────────────────────┐│檔案播放時間│內容││(畫面顯示時│││間)││├──────┼───────────────────────────┤│00:00:00至│00:00:00至00:00:27(07:58:29至07:58:57)4名員││00:01:39(│警合力將丙○○身上所綁鐵鍊以破壞剪剪斷過程,員警問李炳││07:58:29至│坤稱:「你褲袋內沒有鐵鍊鑰匙嗎?」,丙○○答「都被拿掉││08:00:09)│去了」,警員引導丙○○爬離基座,丙○○爬上鋁梯(並無拘││(部分畫面與│束身體),00:00:39(07:59:09)丙○○爬上基座上緣,││附表一之二重│員警稱:「先上去,那個手銬,手銬先銬…」,「鐵鍊全部││覆)│拿上來,當以後的證物」,..員警陸續從基座內爬上基座上│││緣之畫面。00:00:52(07:59:21)員警將鐵鍊拍照採證,│││00:01:13(07:59:43)警員將丙○○帶離,00:01:22(│││07:59:52)員警持續善後證物之搜證畫面。00:01:34(│││08:00:04)警員將丙○○上銬帶離。│└──────┴───────────────────────────┘附表二:
勘驗光碟名稱「丙○○、寅○○基座抗爭0429,拍攝人:吳昌鏡」,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20.MTS」、「0002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21.MTS,片長約2分52秒,錄影檔案顯示錄影時間:2013.4.29(08:47:09至08:50:00)。
┌──────┬───────────────────────────┐│檔案播放時間│內容││(畫面顯示時│││間)││├──────┼───────────────────────────┤│00:00:00至│00:00:00(08:47:09)畫面現場有1名女子在砂地上,數││00:02:52(│名警員圍住寅○○,寅○○躺在基座灌漿工地地上不肯離去,││08:47:09至│數名警員圍住並抓住寅○○衣領及褲帶,且將寅○○蹲坐壓制││08:50:00)│在地,警員稱「不要這樣啦」,00:01:09(08:48:18)兩│││名警員欲將寅○○帶離現場,寅○○不願配合一直蹲在工地上│││不願起身,00:01:20(08:48:29)警員勸說寅○○「你起│││來啦」,寅○○稱「我不要起來,你們不要抓我的褲頭」,警│││員稱「起來再說啦,起來」,寅○○極力反抗,00:01:39(│││08:48:48)寅○○起身後,抓住旁邊鐵板不肯離開,00:01│││:40(08:48:49)警員稱「不要再亂了啦」,寅○○稱「我│││不是亂」,警員「好啦,好啦,走啦」,00:01:53至00:02│││:52(08:49:02至08:50:00)數名員警將寅○○強制帶離│││。│└──────┴───────────────────────────┘附表三之一:
勘驗光碟名稱「0429反風車蒐證勸導解散及逮捕過程」,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7.MTS」、「0001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07.MTS,片長約6分45秒,錄影檔案顯示之錄影時間:2013.4.29(08:39:00AM至08:45:44AM)┌─┬──────┬───────────────────────────┐│編│檔案播放時間│內容││號│(畫面顯示時││││間)││├─┼──────┼───────────────────────────┤│1│00:00:00至│在畫面一開始有三名穿著苗栗縣警察局CID字樣背心之員警,│││00:00:03(│其等右前方聚集多名民眾,旁有民眾在跟警員溝通,錄影中有│││08:39:00至│聽到多人講話吵雜聲及大聲歌唱聲。地上坐著多名陳情人士被│││08:39:03)│警員及圍觀民眾層層包圍。│├─┼──────┼───────────────────────────┤│2│00:00:03至│畫面轉移員警正前方,其前方有多名共同手持白布條民眾分坐│││00:00:06(│數排於地上,其中 王雲翔 、 潘承祐 、辛○○、戊○○、壬○○│││08:39:03至│、丁○○、酉○○等人手勾手坐在地上齊聲唱歌。│││08:39:06)││├─┼──────┼───────────────────────────┤│3│00:00:07至│00:00:07(08:39:07)有一名穿著白衣女子(下稱白衣女│││00:00:08(│子)面對陳情人士及民眾大聲喊「等一下,等一下...」。│││08:39:07至││││08:39:08)││├─┼──────┼───────────────────────────┤│4│00:00:09至│00:00:09(08:39:09)員警動手欲拉開手勾手的戊○○、│││00:00:17(│壬○○、子○○等,此時歌聲暫停,陳情人士聽白衣女子說話│││08:39:09至│,白衣女子說話,白衣女子稱「那個誰,那個副總不是說要說│││08:39:18)│明嗎?先停工,去現場,先停工,先停工,我認為應該先停工││││,這是合理的,先停工」。00:00:13(08:39:13)陳情人││││士及民眾群起哄「先停工」,白衣女子說「副總說好嗎,對不││││對…」,00:00:17(08:39:18)此時丑○○持手機站立於││││員警旁,對白衣女子拍照。│├─┼──────┼───────────────────────────┤│5│00:00:27至│00:00:27(08:39:27)員警不停吹哨子,有人稱「抬離啦│││00:00:40(│,抬離..站旁邊」,有民眾台語稱「無講就要抓人...」│││08:39:27至│,卯○○、壬○○、丁○○等陳情人士手緊緊互相勾住,警員│││08:39:40)│數名同時強制驅離動作,員警使力拉陳情人士,陳情人士仍互││││相勾住。00:00:38(08:39:39)員警強制欲拉開卯○○與││││其他陳情人士緊緊互相勾住之雙手。│├─┼──────┼───────────────────────────┤│6│00:00:43(│00:00:43(08:39:43)此時有人喊「你們不要這樣子,等│││08:39:43)│一下小朋友受傷」。│├─┼──────┼───────────────────────────┤│7│00:00:44(│00:00:44(08:39:44)員警欲強制拉開壬○○與丁○○,│││08:39:44)│壬○○躺在地上打滾,女警欲強制架離。│├─┼──────┼───────────────────────────┤│8│00:00:51至│00:00:51(08:39:51)員警欲強制拉開酉○○、申○○、│││00:01:18(│己○○,其等3人仍與其他陳情人士手與手互相緊緊勾住。坐│││08:39:51至│於地面。00:01:09(08:40:10)壬○○仍持續躺在地上打│││08:40:18)│滾掙扎。│├─┼──────┼───────────────────────────┤│9│00:01:18(│00:01:18(08:40:18)有1名 戴黑帽 露出白髮之阿伯在現│││08:40:18)│場拉住己○○,戴黑帽阿伯台語喊「手會斷掉耶」,另外有人││││用台語喊「阿 伯仔 、 阿伯仔 來啦、阿伯仔...」,員警先支││││離這名戴黑帽阿伯。│├─┼──────┼───────────────────────────┤│10│00:01:19至│00:01:19至00:01:33(08:40:19至08:40:33)員警欲│││00:01:33(│強制抬起己○○,而己○○繼續躺在地上,與警員拉扯之。│││08:40:19至││││08:40:33)││├─┼──────┼───────────────────────────┤│11│00:01:36至│00:01:36(08:40:36)有人喊「你們有沒有人性啊..沒│││00:01:42(│人性啊..」,員警持續強制驅離動作。│││08:40:36至││││08:40:43)││├─┼──────┼───────────────────────────┤│12│00:01:43至│00:01:43至00:01:46(08:40:44至08:40:47)數名警│││00:01:46(│員以拉褲頭、拉雙手、雙腳抬四肢之方式強制將申○○抬離。│││08:40:44至││││08:40:47)││├─┼──────┼───────────────────────────┤│13│00:01:57至│00:01:57至00:02:13(08:40:57至08:41:13)畫面移│││00:02:13(│至數名警員將丁○○強制抬離,丁○○稱「不要碰我」,全身│││08:40:57至│癱軟,由警員抬離。│││08:41:13)││├─┼──────┼───────────────────────────┤│14│00:02:17(│00:02:17(08:41:17)聽到有人大哭,畫面中看到一名戴│││08:41:17)│斗笠之女士坐於地上大哭、大喊與壬○○相擁坐於地上。│├─┼──────┼───────────────────────────┤│15│00:02:38(│00:02:38(08:41:37)甲○○、卯○○分別被警員壓制在│││08:41:37)│旁坐著。│├─┼──────┼───────────────────────────┤│16│00:02:38│00:02:38(08:41:48)另一名學生被警員壓制在旁坐著。│││至(00:02│00:02:55(08:41:55)畫面前方停一輛綠色大型工程車,│││:57(08:41│該車前面有多名員警及民眾走動,有3名員警欲架離一名坐於│││:57)│地上之陳情人士,00:02:57(08:41:57)有人喊「還有││││沒有女警,大家在找女警啦..」。│├─┼──────┼───────────────────────────┤│17│00:02:58│00:03:20(08:42:27)畫面移至壬○○與一名戴斗笠之女│││至(00:03:│士手勾著互相扶持坐在地上。該女士並大哭,員警稱「女警過│││20(08:42:│來,女警..」,多人在旁照相搜證。│││27)││├─┼──────┼───────────────────────────┤│18│00:03:34至│00:03:34(08:42:35)畫面左邊停一部砂石車、右邊停一│││00:03:40(│部警車,兩部車前方坐著、站著多名警員及陳情人士,分部各│││08:42:35至│地,00:03:40(08:42:41)畫面移至女警欲強制將壬○○│││08:42:41)│與戴斗笠之女士帶離,該戴斗笠之女士仍持續大哭、大喊稱「││││不要拉我的手啦,不要拉我啦...」並反抗,與壬○○手勾││││著坐於地上。│├─┼──────┼───────────────────────────┤│19│00:04:00至│00:04:00至00:04:04(08:43:00至08:43:04)壬○○│││00:04:04(│用腳勾住該戴斗笠之女士。│││08:43:00至││││08:43:04)││├─┼──────┼───────────────────────────┤│20│00:04:09至│00:04:09至00:04:10(08:43:09至08:43:10)警員強│││00:04:10(│制將壬○○與戴斗笠之女士拉開,並將該女士架離。│││08:43:09至││││08:43:10)││├─┼──────┼───────────────────────────┤│21│00:04:12至│00:04:12至00:04:23(08:43:12至08:43:24)壬○○│││00:04:23(│躺在地上掙扎不起身,聽見有人喊「拖走啦」。│││08:43:12至││││08:43:24)││├─┼──────┼───────────────────────────┤│22│00:04:25至│00:04:25至00:04:39(08:43:25至08:43:39)女警強│││00:04:59(│制將壬○○架離,壬○○仍躺在地上不起身,男女警員以抬四│││08:43:25至│肢之方式欲強制將壬○○架離,有人稱「叫女警來好不好,男│││08:44:00)│孩子不要碰女生啦,叫女警,叫女警...」「逮捕啦」,00││││:04:59(08:44:00)員警強制將丁○○拉離。│├─┼──────┼───────────────────────────┤│23│00:05:07至│00:05:07至00:05:44(08:44:07至08:44:46)女警欲│││00:05:44(│將壬○○上手拷,壬○○仍持續掙扎,女警無法將其上手拷,│││08:44:07至│有人在旁稱「手拷夾緊一點、手拷拷上拉手拷、先拉起來啦,│││08:44:46)│拉著走啦...」│├─┼──────┼───────────────────────────┤│24│00:05:45至│00:05:45至00:05:56(08:44:47至08:44:56)有人用│││00:05:56(│台語稱「手不要把人家拉斷啦」,員警稱「叫她配合啦」,林│││08:44:47至│熙倩持續掙扎,使員警無法將其上手拷。│││08:44:56)││├─┼──────┼───────────────────────────┤│25│00:05:57(│00:05:57(08:44:57)畫面出現一名身穿白衣女子稱「好│││08:44:57)│啦,我來跟她講,我叫她走,你們不要拉她了..」,員警不│││至00:06:04│停吹哨子。│││)││├─┼──────┼───────────────────────────┤│26│00:06:05(│00:06:05(08:45:05)白衣女子抱住壬○○,跟壬○○說│││08:45:05)│「我們起來,起來好不好,起來,妹妹妳起來...」,勸導林│││至00:06:13│熙倩配合。│├─┼──────┼───────────────────────────┤│27│00:06:14(│00:06:14(08:45:14)白衣女子將壬○○攙扶起來,白│││08:45:14)│衣女子對壬○○稱「聽我的話,妹妹妳起來快點」,員警稱「│││至00:06:20│不要再用力啦」。│├─┼──────┼───────────────────────────┤│28│00:06:21至│00:06:21至00:06:33(08:45:23至08:45:33)員警將│││00:06:40(│壬○○帶離,壬○○全身癱軟,警員攙扶她離開。00:06:38│││08:45:23至│(08:45:38)畫面看見停放2部小轎車,車子後方,聚集多│││08:45:40)│名員警及民眾,00:06:40(08:45:40)停放之綠色大型工││││程車前方聚集眾多陳情人士、民眾、員警畫面。│└─┴──────┴───────────────────────────┘附表三之二:
勘驗光碟名稱「0429反風車蒐證勸導解散及逮捕過程」,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7.MTS」、「00011.MTS」勘驗檔案名稱:00011.MTS,片長約8分12秒,畫面顯示時間:
2013.4.29(09:26:54AM至09:35:05AM)┌─┬──────┬───────────────────────────┐│編│檔案播放時間│內容││號│(畫面顯示時││││間)││├─┼──────┼───────────────────────────┤│1│00:00:01至│00:00:01至00:00:39(09:26:54至09:27:33)畫面中│││00:00:39(│左起分別係午○○、甲○○、乙○○、申○○、卯○○、林靖│││09:26:54至│豪、丁○○等7人,互相手勾手坐在地上,後面另有陳情人士│││09:27:33)│舉標語為「佔領工地」,「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公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人」等語之白││││布條,警員勸導稱「我們用強制力逮捕你們,我們也不喜歡啊││││,你們的訴求到了就好了好不好,好不好,你們都站在旁邊,││││拉著你們的布條,表達你們的訴求,這樣好不好,現在好好跟││││你們溝通啦,好不好,不要再擋路了好不好,要不要...」││││。│├─┼──────┼───────────────────────────┤│2│00:00:40至│00:00:40(09:27:34)上開 傅佑男 等7人仍持續坐於地上│││00:01:20(│,旁邊警員、陳情人士眾多,不斷有交談聲,00:01:15(09│││09:27:34至│:28:09)聽到有人台語稱(女聲)「你們今天不要作,跟我│││09:28:14)│們這些人溝通,對不對...」。│├─┼──────┼───────────────────────────┤│3│00:01:21至│00:01:21(09:28:15)另有人用台語稱(男聲)「他說要│││00:01:37(│在神明前面發誓,他又不敢停工..,對吧,差一天兩天而已│││09:28:15至│,他硬要弄的…」。│││09:28:31)││├─┼──────┼───────────────────────────┤│4│00:01:38至│00:01:38至00:01:59(09:28:32至09:28:53)疑似一│││00:01:59(│名警員台語稱(男聲)「錄好喔,錄好喔,你站過來一點沒關│││09:28:32至│係,你要不要站裡面,那個..站進來裡面拍,..你站來這│││09:28:53)│邊拍..女警過來...,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們妨礙進」││││。│├─┼──────┼───────────────────────────┤│5│00:02:08至│00:02:08(09:29:02)警員持攝影機拍攝午○○等7人,│││00:02:10(│手勾手坐在地上之畫面搜證,警員稱「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09:29:02至│們妨礙進..」。00:02:10(09:29:04)畫面出現3輛水│││09:29:04)│泥預拌車及1輛警車停放,砂石車前方聚集眾多警員及手勾手││││坐於地上、舉白布條之陳情人士及圍觀民眾等。│├─┼──────┼───────────────────────────┤│6│00:02:11至│00:02:11至00:03:25(09:29:05至09:30:19)陳情人│││00:03:24(│士被眾多警員層層包圍,女警勸導稱「你們就出來溝通就好了│││09:29:05至│嗎,為什麼要動用這麼多警力」,女警稱「我們也不希望這樣│││09:30:20)│啊」,警員以台語勸導稱「你們不要跟警察這樣,好不好,你││││們若真的要這樣,我們勸你們,這樣我們也沒辦法啊」,陳情││││人士以台語稱「他們要停工,說要發誓,根本都是假的啊」,││││警員台語稱「不然你現在把他帶去神明那邊..」,陳情人士││││台語稱「我們說要先停工再來發誓,他不肯啊..有差那一天││││兩天嗎」「有誠意就出來說啊,對不對,是不是這樣」,警員││││台語稱「你們不要擋人家的路啦,你們去旁邊抗議啦,好不好││││」,陳情人士台語稱「不然今天在這椅子排一排,坐在這,我││││們聽他說明也可以啊,對不對」「這不是路嗎,他申請路權有││││申請那麼寬嗎」,警員稱「有啊,他整條路都申請啊」,陳情││││人士稱「沒有啦,這是海埔新生地耶」,警員稱「這是公家的││││土地啦」「你們也可以來這啊」,陳情人士稱「那我們也可以││││來這啊」「這是海埔新生地,我們不能在這休息嗎,他們路權││││那有申請那麼寬」,員警稱「你們有權利來這,但不能擋到人││││家的路」,陳情人士「路權那有申請那麼寬」。│├─┼──────┼───────────────────────────┤│7│00:03:25至│00:03:25(09:30:20)員警台語稱「來 阿桑 ,麻煩後面一│││00:03:56(│點...不然待會會受傷..你們在旁邊就好..」員警請在│││09:30:20至│旁邊圍觀及拿布條陳情之民眾離遠一點,避免等一下執行逮捕│││09:30:50)│時波及受傷,00:03:56(09:30:50)警員請拿布條之民眾││││到旁邊一點,民眾稱「訴求還沒結束耶」,不明人士用台語稱││││「快點,快點,記者都在那邊..」。│├─┼──────┼───────────────────────────┤│8│00:04:21(│00:04:21(09:31:15)員警稱「逮捕警力預備」。│││09:31:15)││││至00:04:26││├─┼──────┼───────────────────────────┤│9│00:04:27至│00:04:27至00:04:56(09:31:21至09:31:48)員警拍│││00:04:56(│攝坐於地上手勾手之丁○○、辛○○、卯○○、申○○、呂衍│││09:31:21至│坡、甲○○、傅佑男之面貌,員警勸說「同學,起來啦,不要│││09:31:49)│鬧那麼僵啦」,警員輕拍、拉學生,勸導學生起來啦,上開李││││容渝等7人仍持續坐於地面。│├─┼──────┼───────────────────────────┤│10│00:04:56至│00:04:56(09:31:50)警員吹哨,開始執行逮捕,數名警│││00:05:09(│員同時行動,警員不斷吹哨子,陳情人士 齊高 喊「殺人風車,│││09:31:50至│立即停工」等口號。│││09:32:04)││├─┼──────┼───────────────────────────┤│11│00:05:10至│00:05:10(09:32:08)警方執行強制逮捕,00:05:16(│││00:05:31(│09:32:10)數名員警強制將卯○○抬離,00:05:19(09:│││09:32:08至│32:13)數名員警強制將申○○抬離,00:05:31(09:32:│││09:32:25)│25)卯○○被警員制伏,臉部露出痛苦表情。│├─┼──────┼───────────────────────────┤│12│00:05:33(│00:05:33(09:32:27)警方將甲○○雙手反銬,帶離現場│││09:32:27)│,警方分別強制帶離陳情人士。│├─┼──────┼───────────────────────────┤│13│00:05:36(│00:05:36(09:32:30)卯○○被數名警員雙手反銬強制帶│││09:32:30)│離。│├─┼──────┼───────────────────────────┤│14│00:05:39至│00:05:39至00:06:17(09:32:32至09:33:11)丁○○│││00:06:17(│被數名警員壓制在地上,警員欲將丁○○雙手反銬,丁○○仍│││09:32:32至│不停的高喊口號「殺人風車,立即停工」等語。│││09:33:11)││├─┼──────┼───────────────────────────┤│15│00:06:26(│00:06:26(09:33:20)清出部分道路後,警方引導水泥預│││09:33:20)│拌車行駛前進,此時,丁○○尚未完全帶離現場,員警稱「拉│││至00:06│褲帶,不要拉他的手,拉他的褲帶,男的幫忙拉...」。│││:57││├─┼──────┼───────────────────────────┤│16│00:06:58至│00:06:58(09:33:52)丁○○被警員強制抬離現場,帶至│││00:07:18(│警車處,現場多人錄影搜證,00:07:18(09:34:11)白衣│││09:33:52至│女子與陳情人士交談。│││09:34:11)││├─┼──────┼───────────────────────────┤│17│00:07:26至│00:07:26至00:07:54(09:34:20至09:34:47)警員引│││00:07:54(│導水泥預拌車通行。此時仍不斷聽到丁○○高喊「殺人風車,│││09:34:20至│立即停工」口號。│││09:34:47)││└─┴──────┴───────────────────────────┘附表三之三:
勘驗光碟名稱「0429專案第二次燒錄」,內有檔案2個,檔名分別為「00000.m2ts」、「00001.m2ts」勘驗檔案名稱:00000.m2ts,片長約35分17秒。
┌─┬──────┬───────────────────────────┐│編│檔案播放時間│內容││號│││├─┼──────┼───────────────────────────┤│1│00:00:00│在畫面一開始地上坐著7名手持白布條、頭帶帽子或斗笠之女││││子或男子,其等前方站著2名穿著苗栗縣警察局CID字樣背心││││之警員及大批穿著制服之警員和圍觀民眾,層層包圍著一名穿││││著白衣之女子(下稱白衣女子),白衣女子面對著數名手勾手││││坐在地上之人。聽到有多人齊聲歌唱聲。│├─┼──────┼───────────────────────────┤│2│00:00:01至│00:00:01白衣女子稱「等一下,等一下,不要唱了...」│││00:00:12│00:00:02至00:00:10此時歌聲暫停,1名穿著苗栗縣警察││││局CID字樣背心之女警手持相機靠近拍攝蒐證,聽到白衣女子││││稱「那個誰,那個王副總不是說要說明嗎?先停工,去現場,││││先停工,我認為應該先停工,這是合理的,先停工」,聽到民││││眾群起哄「先停工..停工啦,停工啦」,白衣女子說「不差││││這一天啦,剛剛王副總說好的」。│├─┼──────┼───────────────────────────┤│3│00:00:13│00:00:13畫面右上角出現1部綠色大型工程車,工程車車頭││││前方聚集大批員警、陳情人士及圍觀民眾、白衣女子等。│├─┼──────┼───────────────────────────┤│4│00:00:16至│00:00:16員警不停吹哨子,00:00:22有人台語稱「無講│││00:00:27│就要抓人..」,畫面均是大批警員及民眾聚集,00:00:25││││地上坐著數名戴斗笠或帽子之女子或男子,分別手持白布條坐││││於地上。│├─┼──────┼───────────────────────────┤│5│00:00:28至│00:00:30畫面外層站立多名員警及民眾,內層有數名員警彎│││00:00:56│腰朝下。00:00:37至00:00:43左邊畫面躺著一名穿著灰色││││衣服之女生,躺在地上,警員拉住其雙手,右下角一名穿著黑││││色衣服紅色圖案、腳穿藍白拖鞋之人,被警員架離,畫面中間││││一名穿著紫色衣服之女生躺在地上,警員拉扯之。00:00:44││││至00:00:55上開穿著黑色衣服紅色圖案、腳穿藍白拖鞋之人││││,被3名警員拉起褲帶,架至旁邊。過程中,不斷有民眾吵雜││││聲,員警密集吹哨子聲。│├─┼──────┼───────────────────────────┤│6│00:01:03至│00:01:03有一名穿著黑色外套之人被3名員警壓制在旁坐著│││00:01:07│現場夾雜著吹哨聲、吵雜、嘶吼聲。│├─┼──────┼───────────────────────────┤│7│00:01:08至│00:01:09吹哨、吵雜、嘶吼聲不斷,現場地上坐著數名戴│││00:01:23│斗笠或帽子之女子或男子,分別手持白布條坐於地上。00:01││││:19拉白布條之女子或男子坐在地上,前方聚集多名警員與陳││││情人士、民眾站立於地上,有部分員警正執行驅離,場面一團││││混亂。│├─┼──────┼───────────────────────────┤│8│00:01:24至│00:01:24畫面中前開拉布條民眾之前方有1名穿著灰色衣服│││00:01:47│之女生躺在地上被數十名員警層層包圍,00:01:27男警1人││││將該名灰色衣服女生之右腳抬起,數名男女警員協力欲拉起該││││灰色衣服躺在地上之女子,00:01:37綠色大型工程車車頭之││││正前方,聚集多名民眾、陳情人士,數十名員警站立,並層層││││包圍執行驅離之現場,場面人聲、哨音混雜不止。│├─┼──────┼───────────────────────────┤│9│00:01:49至│00:01:49畫面上1名女警拉丁○○之雙手臂,2名男警抬起│││00:01:51│丁○○之雙腳拉行,丁○○左手指著男警說「男警不要碰我…││││男警不要碰我…」。│├─┼──────┼───────────────────────────┤│10│00:01:51至│00:01:51壬○○掙脫警員,躺在地上。00:01:55至00:03│││00:03:06│:09壬○○起身,坐在地上於1名戴斗笠穿紅色衣服之女子身││││旁,2人相擁坐於地上,該名戴斗笠之女子不停大哭、大喊,││││旁邊有多名民眾及警員等聚集並層層圍住。│├─┼──────┼───────────────────────────┤│11│00:03:07至│00:03:07丁○○欲穿過人群,靠近壬○○與戴斗笠之女子,│││00:03:18│被警員制止,無法進入。另有人台語稱「我們以後都要生活在││││痛苦的日子耶,對不對,你們賺錢不要緊,但是你們要弄出去││││一點,不是不讓你們作,對不對...」。│├─┼──────┼───────────────────────────┤│12│00:03:19至│00:03:19有1名女警靠近戴斗笠之女子,欲拉她起身,戴斗│││00:04:10│笠女子大聲台語喊「不要拉我啦」,00:03:27再進入2名女││││警,拉住戴斗笠女子之手,1名女警抱住壬○○之後背,戴斗││││笠女子不停台語大喊「不要拉我啦、不要拉我啦..」。00:││││03:42至00:03:50一名女警抱住壬○○身體,而載斗笠女子││││持續大喊「不要拉我啦」。吹哨、嘶吼、吵雜聲不斷。│├─┼──────┼───────────────────────────┤│13│00:04:11至│00:04:11有人台語稱「他們現在都要去法院了,不要再那邊│││00:04:43│傻傻的..」00:04:19警員稱「機動警力,往後退」,00:││││04:24有人台語稱「要賺錢,我們要有個道德..」00:04:││││27有人稱「機動警力,機動警力」,畫面壬○○躺在地上,00││││:04:29至00:04:40女警欲拉起壬○○,壬○○仍躺於地面││││,員警欲架離之,1名男警拉住壬○○之雙腳,再加入1名男││││警協力拉起壬○○之雙腳,有人稱「叫女警來好不好..叫女││││警,叫女警..」。│├─┼──────┼───────────────────────────┤│14│00:04:44至│00:04:44丁○○被員警從人群中拉出來,00:04:46有人台│││00:04:51│語稱「你們不能你們在賺錢,我們在受苦..,他們就賺的到││││,吃不到..」。00:04:51綠色大型工程車頭前方聚集眾多││││員警,圍繞前開壬○○所躺之處,現場人聲嘈雜。│├─┼──────┼───────────────────────────┤│15│00:05:00至│00:05:00壬○○躺在地上,員警協力欲將她抬起。00:05:│││00:05:45│05壬○○躺在地上,員警對其執行逮捕之處位於綠色大型工程││││車前方數公尺,且週圍包圍眾多員警。00:05:07員警對著圍││││觀民眾稱「現在逮捕,請你離開」,00:05:11女警拿起手拷││││,欲將躺在地上之壬○○上手拷,一名男警手持警棍在旁,有││││人在旁稱「手拷拷上拉手拷,先拉起來啦,拉著走啦,先把她││││拉起來啦..」,00:05:30有人台語稱「那手會拉斷啦」,││││00:05:37有人台語稱「組長,那個手不要把人家拉斷啦」,││││00:05:41至00:05:45數名員警拉起壬○○。有人稱「自已││││要配合啦」。│├─┼──────┼───────────────────────────┤│16│00:05:46至│00:05:46聽到一名女子聲音「好啦,我來跟她講,我叫她走│││00:06:22│、我叫她走,你們不要拉她了...」員警不停吹哨子。有人││││台語稱「那個手會拉斷啦」,畫面上眾多員警及民眾在走動、││││圍觀,00:06:08至00:06:22白衣女子將壬○○攙扶起來,││││跟壬○○說「聽我的話......妹妹..」,員警從白衣││││女子接手攙扶壬○○,白衣女子持續在旁稱「妹妹,不要再用││││力了..」,員警將壬○○帶離,壬○○一度癱軟,雙腳在地││││上,後被數名員警架離。│├─┼──────┼───────────────────────────┤│17│00:06:23至│00:06:23至00:06:40大型綠色工程車前,員警、民眾等人│││00:06:40│群散去,員警吹哨並引導大型綠色工程車前進。│├─┼──────┼───────────────────────────┤│18│00:06:48至│00:06:48至00:07:05畫面中斷,移至丁○○與2名女警、│││00:07:20│1名男警說話,隱約可聽見丁○○說「...你跟我說,你根││││據那一條,為什麼可以....」等語。│├─┼──────┼───────────────────────────┤│19│00:07:20至│00:07:20至00:07:37丁○○對著警員說「那兩位,那兩位│││00:08:12│警察同仁,為什麼可以帶他走,請問,你們用那一條警察法規││││帶他走,我們很平和在這邊,為什麼,我們剛才只是很平和在││││這邊,為什麼帶他走...」,00:07:42畫面現場週邊路旁││││停放4台通霄分局警車,及多台車輛停於高架橋下。│├─┼──────┼───────────────────────────┤│20│00:08:13至│00:08:13畫面3名警員架著1位穿著灰色衣服之民眾,往停│││00:08:37│於路旁之通霄分局警車方向前進,00:08:16丁○○在旁稱「││││你們是根據那一條法律可以帶他走...」00:08:29警員3││││名,以拉褲帶架起之方式將上開穿著灰色衣服之民眾架離現場││││,多名民眾、警員站立於現場。│├─┼──────┼───────────────────────────┤│21│00:08:55至│00:08:55丁○○於鏡頭前方在旁走動,有2名女警在旁,00│││00:10:16│:09:14至00:09:31丁○○將在地上標語為「殺人瘋車,立││││即停工」之白布條撿起後攤開,並在一旁高舉白布條,00:09││││:40至00:09:53此時有一部警備車通過,女警將丁○○引導││││走至旁邊,讓警備車通過,00:09:54丁○○持續在旁手舉白││││布條,旁邊另有2位民眾拉著白布條站立在旁。│├─┼──────┼───────────────────────────┤│22│00:10:16至│00:10:16至00:11:27丁○○舉白布條之前方,聚集一群民│││00:11:27│眾、警員等在交談,有一名戴斗笠女子與警員在對談,戴斗笠││││女子台語稱「..那我都不知道啦,跟我說什麼什麼..,我││││都不知道啦..」,00:10:30丁○○高舉白布條往人群方向││││走,00:10:50至00:11:27卯○○、甲○○走向丁○○,與││││其同站在一旁。│├─┼──────┼───────────────────────────┤│23│00:11:30至│00:11:30畫面中斷移至另一批拉白布條民眾,拉白布條前方│││00:12:17│地上坐著數名陳情人士,00:11:35聽到有人稱「..表達意││││見…」,00:11:44至00:12:17警員對著坐在地上之陳情人││││士勸導稱「我們要使用強制力逮捕你們,我們也不喜歡啊,你││││們訴求到了就好了好不好,好不好,你們都站在旁邊,拉著你││││們的布條,表達你們的訴求,這樣好不好,現在好好跟你們溝││││通啦,好不好,不要再擋路了好不好,來同學起來,好不好,││││你們這樣也沒用啊...」。│├─┼──────┼───────────────────────────┤│24│00:12:18至│00:12:18至00:12:43一位穿著紅色衣服戴藍色帽子舉白布│││00:12:43│條之男子(下稱紅色衣服男子),台語稱「局長喔,他說要跟││││我們協調啦,我們是說叫他們先停工一天兩天等協調,啊他不││││要啦,他說要在神明前面發誓啦,但是我是說叫他們停一天、││││兩天,他們有差那一天兩天嗎」,警員稱「這是你們跟他們的││││問題」,紅色衣服男子台語稱「對啦,我們是說給你們聽啦」││││,警員台語稱「你們這樣阻止也沒有效啊」,紅色衣服男子台││││語稱「就是說啊」。│├─┼──────┼───────────────────────────┤│25│00:12:44至│00:12:44至00:12:58另一名穿著藍色衣服女子台語稱「對│││00:13:00│啦,你們就是要招開一次說明會,對不對,為什麼我們會來阻││││止,就是都不知道要...,對不對,你們今天不要作,跟我││││們這些里民溝通,對不對..,最起碼他們今天不要動工嗎,││││連個說明都沒有..,我們要如何接受啊..」。│├─┼──────┼───────────────────────────┤│26│00:13:00│00:13:00午○○、甲○○、乙○○、申○○、卯○○、林靖││││豪、丁○○等7人,互相手勾手坐在地上,周圍有眾多警員、││││民眾,警員站於午○○等7人(下稱午○○等7人)前方及週││││圍,不斷有交談聲,另有陳情人士舉白布條站或坐於後方。│├─┼──────┼───────────────────────────┤│27│00:13:00至│00:13:00至00:13:24另有人台語稱(男聲)「他說要在神│││00:13:24│明前面發誓,他又不敢停工..,對吧,差一天兩天而已,他││││們都不肯耶,他硬要弄的耶.,叫他們停工一天都不肯耶..││││」,有人台語稱「啊,我們在這邊沒有犯法啦」。│├─┼──────┼───────────────────────────┤│28│00:13:25至│00:13:25一名穿著背心之警員稱「那個..,你站進來裡面│││00:13:33│,你站進來裡面拍,..你站在這邊拍...」,00:13:32││││另有民眾舉白布條站於午○○等7人坐在地上之陳情人士後方││││,標語為「黑箱作業」「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公││││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人」「殺人瘋車,││││立即停工」等語。│├─┼──────┼───────────────────────────┤│29│00:13:34至│00:13:34有人稱「女警過來,女警過來..」,00:13:46│││00:13:48│一名身穿背心之警員持攝影機拍攝午○○等7人手勾手坐於地││││上之陳情人士之面貌蒐證」,有人稱「盡量不要用刑法來辦他││││們..」,00:13:45有人稱「順便拍一下砂石車,他們妨礙││││進...」。│├─┼──────┼───────────────────────────┤│30│00:13:49至│00:13:49一名穿著紅色衣服、戴紅色帽子、拉著白布條之女│││00:14:19│子,對著警員稱「你們就叫他們出來跟我們溝通就好了嗎?為││││什麼要動用這麼多警力」。00:13:55至00:14:20警員勸導││││稱「你們不要跟警察喔,在那邊喔..」,一名穿著紅色衣服││││拉白布條之男子台語稱「對啦,不要跟警察對立啦」,紅色衣││││服女子台語稱「我們也不希望這樣啊」,警員稱「你們若真的││││這樣,我們勸你們,你們若真的不聽,我們也沒辦法啊,對吧││││」,一名穿著紅色衣服持白布條之男子台語稱「我們是說,他││││們停工跟我們協調,他們就不肯啊,他們說要發誓,根本都是││││假的啊」,警員台語稱「不然現在把他帶去神明那邊,你去跟││││他們說..」,紅色衣服持白布條之男子台語稱「我們說要先││││停工,再來發誓,他們不肯啊..,有差那一天兩天嗎」。│├─┼──────┼───────────────────────────┤│31│00:14:20至│00:14:20一名戴藍色遮陽帽之女子,位於拉白布條處,台語│││00:15:02│稱「警察先生你們跟他們說嗎?有誠意就出來說啊,對不對,││││是不是這樣,我們的訴求就是這樣對不對..,不是說旁邊說││││啦,你叫他來這裡,說明會今天在這,椅子排一排,坐在這,││││我們聽他說明也可以啊」,有人台語稱「這不是路嗎?他申請││││路權有申請這麼寬嗎?」警員台語稱「有啊,中間這條路,他││││們也有申請啊」,有人台語稱「沒有啦,這是海埔新生地耶」││││,警員台語稱「這是公家的土地啦..」,有人台語稱「那我││││們也可以來這啊」「這是海埔新生地,我們不能在這休息嗎,││││我們不能在這坐嗎,他們路權那有申請那麼寬」,員警台語稱││││「你們有權利來這,但不能擋到人家的路」,有人台語稱「路││││權那有申請那麼寬,分局長...」。│├─┼──────┼───────────────────────────┤│32│00:15:03至│00:15:03至00:15:39警員指示稱「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00:15:59│,先規勸到旁邊」,員警對著旁邊圍觀之民眾及拿白布條之人││││士稱「我們現在勸導你到旁邊去好不好,我們現在正式跟你勸││││導,...麻煩你離開..」「來,女警過來..」,拿著白││││布條穿著紅色衣服之男子對著警員稱「他們要來這邊...」││││,員警勸導在旁邊圍觀之民眾及拿白布條人士往旁退離,避免││││等一下執行逮捕時波及受傷,00:15:40至00:15:48一名警││││員一一拍著午○○等7人,手勾手坐於地上陳情人士之肩膀,││││稱「我們現在正式跟你們勸導,你們先離開好不好,起來了好││││不好,訴求已經達到表達了喔,我們依法行政喔,好不好,起││││來了好不好」,00:15:49有人稱「訴求還沒結束」00:15:││││50另有警員稱「請你們先離開,不然我們要執行強制力了喔.││││.」。│├─┼──────┼───────────────────────────┤│33│00:16:00至│00:16:00至00:16:19手持白布條人士被員警勸離立於兩旁│││00:16:34│,警員稱「逮捕警力預備」「逮捕組準備」,警員持攝影機一││││一拍攝坐於地上手勾手之丁○○、辛○○、卯○○、申○○、││││乙○○、甲○○、午○○等人之面貌,00:16:20一名員警向││││丁○○勸說「同學,起來啦..」,00:16:30員警稱「來逮捕││││組」。│├─┼──────┼───────────────────────────┤│34│00:16:35至│00:16:35警員吹哨,喊「逮捕」,開始執行逮捕,數名警員│││00:16:55│同時行動,警員不斷吹哨子,午○○等7人仍坐於地上,齊高││││喊「殺人風車,立即停工..」等口號,多名員警上前拉起坐││││於地面之上開7人。│├─┼──────┼───────────────────────────┤│35│00:16:56至│00:16:56至00:17:02申○○被警員以抬四肢之方式抬離現│││00:17:02│場。│├─┼──────┼───────────────────────────┤│36│00:17:03至│00:17:03至00:17:14午○○被數名警員制伏躺在地上,雙│││00:17:51│手被警員壓著,00:17:15至00:17:38午○○趴在地上,4││││名警員將午○○壓在地上,協力將午○○之雙手反拷,00:17││││:39至00:17:50男警拉住午○○之後褲帶及衣服,將午○○││││拉起並帶離現場。│├─┼──────┼───────────────────────────┤│37│00:17:52至│00:17:52至00:17:57圍觀及持白布條之民眾繼續對警員表│││00:18:09│達對風車興建之意見,警員安撫其情緒。警員勸導拉布條之民││││眾到路旁,清出一條道路後。00:17:58警員引導水泥預拌車││││前進。仍聽到有人不停的喊「殺人風車,立即停工」。│├─┼──────┼───────────────────────────┤│38│00:18:10至│00:18:10至00:18:18拉白布條、戴藍色遮陽帽之女子,對│││00:18:24│著行駛中水泥預拌車駕駛,台語說「..你這樣敢進來喔..││││.」。│├─┼──────┼───────────────────────────┤│39│00:18:25至│00:18:25至00:19:56穿著紅色衣服戴黑色帽子之男子站立│││00:19:59│於路旁,對警員台語稱「我是說叫他們先停工,在神明前面.││││.」,警員安撫其情緒,圍觀民眾持續對警員表達對風車興建││││之不滿,民眾台語稱「停工一天兩天,跟我們協調..,他們││││不敢啦..我們這些都是受害者啦」。立於路旁之民眾持續向││││警員表達不滿。警員繼續引導其他部水泥預拌車通行。│├─┼──────┼───────────────────────────┤│40│00:20:00至│00:20:00至00:20:26畫面移至一名穿著藍色衣服,戴白色│││00:21:37│帽子之男子與警員交談。00:20:27有男子台語稱「現在通霄││││鎮長啦,開會就不通過了,現在還...」,00:20:34至00││││:21:34警員吹哨,一台停於旁邊空地上之警車離開,圍觀民││││眾在旁持續表達意見,有人台語稱「..你們是保護財團的啦││││..保護財團的,你們才有薪水可以領啦..你們都領財團的││││薪水啦..」,有男子台語稱「他們今天如果是合法的,他們││││不可能去雇請那個流氓的保全啦,他們就是不合法,才會去雇││││請那個啦..他們如果是合法的,他們不可能去雇請穿黑色衣││││服的啦」。│├─┼──────┼───────────────────────────┤│41│00:21:38至│00:21:38至00:21:43畫面移至警員對著圍觀民眾稱「跟你│││00:21:46│們講,封鎖線拉起來,你們就不要再一直過來了,好不好,尊││││重一下,好不好..」00:21:44有人對著警員稱「他們這樣││││有超過嗎?」警員回應「我是跟他們講權利,好不好」。有人││││台語說「人家在那拜拜也不行...」。│├─┼──────┼───────────────────────────┤│42│00:22:03至│00:22:03至00:22:10一台通霄分局警車行駛經過,民眾分│││00:22:10│散站於各地,聽到有人不停的表達意見,有人台語稱「你們的││││政府都維護財團..」。│├─┼──────┼───────────────────────────┤│43│00:22:23至│00:22:23至00:22:35一群民眾不約而同對著一位穿著土黃│││00:22:35│色格子襯衫戴著眼鏡的男子(下稱土黃色襯衫男子)台語稱「││││人家沒有跟你ㄙㄨㄢ啦,你說跟你ㄙㄨㄢ就不對了,人家大家││││都有聽到」,土黃色襯衫男子台語稱「還跟我嗆聲...」,││││1位民眾台語稱「人家他跟你說這樣也對.,他沒跟你罵啦.││││..」。│├─┼──────┼───────────────────────────┤│44│00:22:35至│00:22:35一部水泥預拌車行駛經過,兩旁均聚集多位民眾、│││00:23:03│警察等。00:22:41數位民眾七嘴八舌,圍繞著土黃色襯衫男││││子台語稱「對啦,人家他這樣說啦..,..人家說這樣也有││││理啦.全是你的..,就是真的啊...人家沒有跟你ㄙㄨㄢ││││啦..」。00:23:04至00:23:10數位民眾中,其中1名戴││││紅色斗笠、口罩、穿紅色衣服之女子對著土黃色襯衫男士台語││││稱「我有跟你ㄙㄨㄢ嗎,我那有....」,一群民眾持續圍││││繞著土黃色襯衫男子表達意見,旁邊有人拿著攝影機蒐證。│├─┼──────┼───────────────────────────┤│45│00:23:10至│00:23:10至00:24:19畫面中斷,移至10多名男女警員一字│││00:24:43│排開,警員前面站著一位戴著花白帽子黑色衣服手上拿著金紙││││之女子,該女子對著警員們台語稱「男生、女生都一樣啦,都││││要有理由啦,對嗎?我問你們對嗎?男生女生都有理由啦,這││││是我們每天早上在運動的地頭,你們不讓我們進去,你們這是││││什麼意思,你們是不是為財團,我們為了安全,買了金紙(手││││提起金紙),給那些好兄弟,這樣有犯法嗎?這樣有犯法嗎?││││我問你們,大家回答一句,如果沒有就要讓開...」,該女││││子走向前,警員排成一排,不讓該穿黑色衣服女子走向前,該││││女子台語稱「你們都有在看,憑良心啦,你們的親戚父母如果││││住在這附近,你們心裡感想如何,你們也為我...,不要說││││這樣全部為他們,還是全部為我們,我們也不敢要求這樣..││││」。00:24:20至00:24:43有人稱「車子來了」,警員吹哨││││,指示該穿黑色衣服女子離開,黑色衣服女子對著3名女警台││││語稱「真的這樣...」。│├─┼──────┼───────────────────────────┤│46│00:24:44至│00:24:44至00:26:03畫面上有4名手拿著白布條之女性民│││00:26:03│眾,站在雜草地上,將白布條攤開,標語為「沿海居民7000人││││,參加說明會只有7人」「殺人瘋車,立即停工」「德國規定││││1500公尺,台灣建議250公尺」,畫面遠看過去有一具發電風││││車,畫面右邊有一台藍色貨車停於該處,有人稱「不是都帶回││││去了,怎麼還這麼多」。│├─┼──────┼───────────────────────────┤│47│00:26:03至│00:26:03畫面中斷,移至有2台水泥預拌車處於前後位置,│││00:26:37│其中前方那台水泥預拌車上坐著司機,車頭前方聚集多名民眾││││、警員、陳情人士等,00:26:08有人大喊,但聽不清楚喊什││││麼,此時聚集群眾均往水泥預拌車底下看,警員吹哨,數名民││││眾均轉而對著該水泥預拌車上之司機喊話,數人不停拍打司機││││車門,多人不停的齊聲大喊「殺人瘋車,立即停工..」,大││││多數民眾、警員均聚焦於水泥預拌車底下。│├─┼──────┼───────────────────────────┤│48│00:26:38至│00:26:38約3至4名警員蹲下往車底下拉住黑色物體往外拉│││00:27:07│,鏡頭隨即被多名員警、民眾之頭部、背部擋住,00:26:49││││多名警員集中蹲下由車底下往外拉,白衣女子對警員說「不要││││這樣子,會受傷..用勸的,不要這樣子,會受傷..」,警││││員數名,對著車底下喊「出來..」,白衣女子稱「會受傷啦││││。會受傷啦...」,聽到有男性聲音大喊「啊..」之聲音││││,警員稱「拜託你出來啦.,敢快給我出來..」,多名員警││││背對鏡頭站立於上開水泥預拌車旁。│├─┼──────┼───────────────────────────┤│49│00:27:08│00:27:08看到有一個人兩隻手緊拉著水泥預拌車的下方邊桿││││,其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均被鏡頭前之員警頭部、背部遮擋,││││下半身被警員抬著往外拉,2名警員協力欲扳開那兩支手,欲││││使那兩支手放掉,有男性聲音喊「啊..」。│├─┼──────┼───────────────────────────┤│50│00:27:09至│00:27:09至00:27:16自人群縫隙中可見該兩隻手緊拉水泥│││00:27:43│預拌車人之身上穿著黑色衣服,該人被多名警員抬離水泥預拌││││車,鏡頭前方有多名員警、民眾背對鏡頭站立,有人在旁邊台││││語喊「你不要開喔,那裡面有人喔..」,00:27:17至00:2││││7:20畫面右前方有水泥預拌車及吊車行駛於道路上,00:27││││:26數名警員背對鏡頭圍住並將穿著黑色衣服亦背對鏡頭之人││││帶上警車,00:27:28聽到該被架離背對鏡頭之黑衣男子大喊││││「悍衛家園無罪...」。│├─┼──────┼───────────────────────────┤│51│00:27:46至│00:27:46畫面中斷,移至約有10名男女警員,圍著數名民眾│││00:28:22│,其中2名戴著帽子手提著金紙和拜拜用香之女子,一名戴著││││黑白花色帽子手提金紙之女子台語稱「讓我討個人情啦,少年││││耶...」,警員稱「太陽這麼大,這樣好嗎?」,手提金紙││││之女子稱「我們自已,我們信仰,對不對...」警員稱「神││││明在那,你們在這吹海風..」「沒有沒有,神明是放在心內││││,不是讓你們在這隨便亂請的..」,手提金紙之女子台語稱││││「不然在這燒啦,..有打火機」,此時不斷聽到風聲。│├─┼──────┼───────────────────────────┤│52│00:28:23至│,00:28:23提著金紙之女子點燃拜拜用香,警員對著民眾台│││00:28:59│語勸說「你們怎麼這樣啊,剛剛有人很惡劣,躦進車底那個,││││弄到手快斷...」,民眾台語稱「誰躦的..」,警員台語││││稱「我們的鄉親躦進去的啊..,把人家剎車系統拉斷了,如││││果發生狀況要怎麼辦...如果車禍呢.,誰要負責..」。│├─┼──────┼───────────────────────────┤│53│00:29:00至│00:29:00點燃拜拜用香之女子台語稱「來一人一柱香就好啦│││00:30:15│,看幾個要進去..」,警員勸說「不要啦,不要這樣啦..││││.」,聚集愈來愈多之民眾前來拿香,00:29:08一名穿著白││││色夾克之男子對著民眾台語稱「我們2個就好啦,不要大群啦││││,我們跟警方配合啦,2個進去就好啦,其實是沒人點火啦,││││真正的,這就不是惡意啊,2個進去就好啦.,拜好就馬上出││││來...」,00:29:27至00:29:54警員台語稱「好啦,2個││││啦,說好就好了」..「不然他們2個啦」,警員對著拿香準備││││進去之女子台語稱「你們不要亂走喔..,好,注意安全喔」││││,有人說「工程不要把人家...」「就說2個就2個,你現││││在是要...」,有人喊「車來了,站旁邊一點,車來了..││││.」,警員吹哨。│├─┼──────┼───────────────────────────┤│54│00:30:16至│00:30:16民眾點香拜拜,警員數名圍著點香之民眾勸導稱「│││00:30:54│好了啦,這樣就好了,好不好,有民眾台語稱「前面就可以,││││為什麼我們不行..」,有人台語稱「那都不要,2個都不要││││,他們有意見,他們說2個可以,他們也要,..他們現在又││││反口了,說不要了,說2個可以,他們也要4個,剛剛說好了││││,你現在又反...」。│├─┼──────┼───────────────────────────┤│55│00:30:55至│00:30:55至00:31:03警員吹哨聲,水泥預拌車行駛經過聚│││00:31:23│集之多明園警、民眾旁邊。00:31:09至00:31:24又見另一││││台水泥預拌車行駛經過聚集之民眾旁邊。│├─┼──────┼───────────────────────────┤│56│00:31:26至│00:31:26畫面中斷移至大批警員排開,前面聚集多名民眾,│││00:33:28│民眾持續對警員表達對風車興建之意見,1名穿著白色衣服紅││││色背心和另1名穿著紅色衣服之民眾台語稱「..把這條路挖││││的沒有一個好,那個經理出來,我也是罵他啦...」,「.││││.我們去擲筊,還擲3個聖杯,說不讓他作」,我們都在王爺││││面前擲筊過了..」「他都說他是合法的啦..,你要發誓,││││你應該要先停工半天或停工一天,就算停工半天、一天,也沒││││有損失什麼,...他說他要發誓啦,他如果作的怎麼樣,他││││要被車撞死,對不對,他不敢啊..」「敢說不敢作啦,..││││把我們路權挖掉啦,我叫 卡車 說...」「啊你若要發誓,你││││就要有個公證,先停工半天,然後跟神明說..,這樣才可以││││,對吧..」「你邊發誓邊說...」,多名民眾持續表達意││││見。│├─┼──────┼───────────────────────────┤│57│00:33:29至│00:33:29有人台語稱「伯仔,你不要再進去囉.,伯仔..│││00:35:17│」00:33:44有人稱「拜拜一下就要走了..」,警員稱「不││││能進去」,聚集之民眾持續表達對心中之意見。│└─┴──────┴───────────────────────────┘附表四:【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編│聲請者│聲請調查證據內容││號│││├─┼────────┼─────────────────────────┤│1│辰○○、丙○○、│請求傳訊專家證人台大法律學院 蔡宗珍 教授。│││寅○○、巳○○、││││未○○、壬○○、││││子○○、丁○○、││││丑○○、卯○○、││││酉○○、申○○、││││戌○○、午○○、││││戊○○、乙○○、││││辛○○、己○○、││││甲○○及其等辯護││││人││├─┼────────┼─────────────────────────┤│2│同上│請求傳訊證人:││││①立法委員 尤美女 ②立法委員 鄭麗君 ③立法委員 段宜康 ││││④立法委員 邱文彥 ⑤立法委員 林淑芬 鴻⑥立法委員 吳宜 ││││臻⑦苗栗縣縣議員 劉寶鈴 ⑧苗栗縣苑裡鎮長 杜文卿 ⑨經││││濟部能源局主秘 陳玲慧 ⑩苗栗縣前縣長 劉政鴻 ⑪ 鄭百松 ││││自救會代會長⑫經濟部能源局長 歐嘉瑞 。│├─┼────────┼─────────────────────────┤│3│同上│請命內政部提供該部警政署就苗栗縣警察局於102年4月││││份對於苑裡居民反對置風力發電廠之抗議時,逮捕居民所││││涉執法過當之「完整調查及懲處報告」。│├─┼────────┼─────────────────────────┤│4│同上│請求向經濟部發函查詢以下事項:││││⑴通威公司申請籌備創設時是否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提供「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書」││││⑵通威公司有無配合辦理經濟部經授能字第0000000000││││號函取得以下文件:││││①「風機扇葉迎風偏航旋轉360度及其垂直投影落於││││地面所占圓型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同意││││書」。││││②「風機塔筒高度加葉片長度距離範圍內住戶之安全││││承諾協議書」。││││③「各風機250公尺範圍內住戶確認個別通知與會資││││料」。││││④「農地、魚塭、菜園等使用人同意使用或地上物賠││││償等相關證明文件」。││││⑶通威公司有無配合辦理經濟部經授能字第000000000││││40號函說明第三點第十三項「本案各審查委員、相││││關主管機關之籌設現勘、第1次及第2次審查會與複││││審意見及通威公司籌備處回復與承諾事項。│├─┼────────┼─────────────────────────┤│5│同上│請求向內政部發函查詢通威公司有關本案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為空白、未登記之土地有無依照「內政部98年4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301號函」、「內政部98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423號函」之意見辦理。│├─┼────────┼─────────────────────────┤│6│同上│請求向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發函查詢有關本案之││││「現勘審查意見」及通威公司辦理情形。│├─┼────────┼─────────────────────────┤│7│同上│本案用地係屬山坡地範圍,請求向苗栗縣政府農業處發函││││通威公司有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12條擬具「水土保持計劃││││」送核。│├─┼────────┼─────────────────────────┤│8│同上│請求向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發函查詢通威公司有無依照││││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許可」。│├─┼────────┼─────────────────────────┤│9│同上│請求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發函查詢以下事項:││││⑴通威公司使用河川公地部分,有無依「河川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⑵通威公司由何時開始違法於水防道路、堤防上私設圍││││籬及相關單位處理之情形。│├─┼────────┼─────────────────────────┤│10│同上│請求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發函查詢││││以下事項:││││⑴99年3月22日竹政字第0992102559號函及與本案相關││││之「租賃契約」。││││⑵通威公司由何時開始違法私設圍籬情形及相關單位處││││理之情形。│├─┼────────┼─────────────────────────┤│11│辰○○及其辯護人│請求向內政部警政署函詢關於本件苗栗縣政府的執法人員││││在通霄分局的員警,就本件是否有執法過當而遭到懲處的││││情形。│├─┼────────┼─────────────────────────┤│12│酉○○、午○○、│請求函調警政署對於本案苗栗縣警察局局長、通霄分局分│││己○○及其等辯護│局長、通霄分局偵查隊長及偵查佐等四名員警的記過調查│││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