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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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09號聲請人大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憲鴻 訴訟代理人 黃品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大鐸資訊股│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04年2月15日│3萬9,312元│LN0000000│││份有限公司│基和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