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6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鄭茂根 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鄭茂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鄭茂根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依民國98年7月26日第7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且經教育部以98年11月10日台社(四)字第0980195462號函許可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函、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三、經查,由卷附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鄭茂根文教基金會」,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團法人鄭茂根文教基金會」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等情,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鄭茂根文教基金會,而非以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書狀,聲請人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