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98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