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0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8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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