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簡字第6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庚 ○
        辛○○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卯○○
  右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乾忠
  被   告 寅○○○住台南
        亥○○○住台南
        甲○○○住台南
        酉○○
        巳○○
        乙○○
        天○○
        戌○○○住台南
        丁○○
        子○○
        丑○○
        癸○○
        壬○○
     申○○
        未○○
        午○○
        辰○○
        戊○○
        丙○○
        己○○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四二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判決要旨稿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四二號
主文
被告天○○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登記,
設定擔保金額為台幣壹佰捌拾圓,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之抵押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
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寅○○○、亥○○○、甲○○○、酉○○、巳○○、乙○○、戌○○○、丁○○
、子○○、丑○○、癸○○、壬○○、申○○、未○○、午○○、辰○○、戊○○、
丙○○、己○○應將如前項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
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八百八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現為渠等共有或所有,於民國二十九
年二月二十八日為訴外人 楊典 設定以永康地政事務所第三四五○號收件,權利價
值台幣一百八十圓、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存續期間及清償日期未定、證明書字
號為永康及歸地字第二四一五號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迄今已逾六十年
仍未塗銷。本件抵押權之存續期限為空白,顯未定清償期,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
成立之時起算,抵押權人楊典及其繼承人自債權成立之時起,未曾行使抵押權,
其請求權消滅時效至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已完成,再至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八
日止,其抵押權因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而抵押權人楊典於三十二年九月十二
日死亡,被告天○○及被告寅○○○、亥○○○、甲○○○、酉○○、巳○○、
乙○○、戌○○○、丁○○、子○○、丑○○、癸○○、壬○○、申○○、未○
○、午○○、辰○○、戊○○、丙○○、己○○(下稱被告天○○等二十人)為
其全體繼承人,惟被告天○○之被繼承人 楊顧 於四十年十一月四日死亡時,上開
抵押權尚未消滅,天○○即繼承前開抵押權,而其餘被告之被繼承人 楊春著 、陳
楊碧琴楊其昌 、查 楊碧珠 、羅 陳玉葉 等人死亡時,上開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即
無繼承抵押權可言,渠等亦繼承塗銷抵押權之義務,系爭抵押權已消滅,而未塗
銷,顯然妨礙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為此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天
○○應就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設定登記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天
○○等二十人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
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所有權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被告天○○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
記,被告天○○等二十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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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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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號│縣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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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     │建│十六    │卯○○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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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一   │道│二一    │庚○十二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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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二   │建│十三    │辛○○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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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三   │建│七    │庚○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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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五   │建│六七    │庚○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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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六   │建│一○五   │卯○○全部    │  │
├─┼───┼────┼────┼────────┼─┼──────┼─────────┼──────┤
│7│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七   │建│一二四   │辛○○全部    ││
├─┼───┼────┼────┼────────┼─┼──────┼─────────┼──────┤
│8│台南│永康市 │蜈蜞潭 │三九九-九   │建│三二○   │庚○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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