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東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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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0年度竹東秩字第13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移送人 徐萬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竹縣東警刑偵字第1000136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萬耀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案之強力膠貳罐及吸食用強力膠塑膠袋貳袋,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萬耀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5日19時45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里○○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本件被移送人徐萬耀對其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之犯行坦承不諱,自承:其於100年8月15日19時45分許,在新○○○鎮○○路與中央路口中吸食強力膠時為警當場查獲等語,有被移送人徐萬耀於警詢中之自白,此外並有被移送人徐萬耀所有供吸食迷幻物品之強力膠2罐及吸食用強力膠塑膠袋2袋暨照片3張在卷可憑,則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扣案之強力膠2罐、吸食用強力膠塑膠袋2袋係被移送人徐萬耀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之規定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秀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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