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暉鑒 (董事長)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石世豪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有限廣播電視法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被告代表人石世豪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9日宣判,宣判前(101年8月1日)被告代表人變更為石世豪,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但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本院仍得宣示之)。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石世豪於101年8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遠亮
法官李維心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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