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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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本院為訴訟救助,然關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104年救字第154號裁定駁回並於同日以104年訴字第3013號裁定命原告繳納本件裁判費,又關於本院前揭駁回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同年9月30日確定,自應依本院前開裁定補繳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