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1號
104年度聲字第1457號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分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所為之因104年度聲字第1481號、1457號聲請迴避事件,於104年9月21日提起抗告。查本件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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