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渠等對原告採訪、拍照、攝影之記者人員及工作人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