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3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104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郭銘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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