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被告 柯磁幸
許馨云 (原名 許素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及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本次庭期預計對原告陳惠美、被告尤慶智、柯磁幸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借款成立經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