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異議人 劉麗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劉奕良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異議: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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