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告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睿 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工程竣工完成部分,有無相關彩色照片或料?如有,並請提供及說明之。
三、原告提出公司設立或異動證明。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