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訴人 陳君魁 訴訟代理人 施慧青 被上訴人 杜國銓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民國113年度員簡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茂盛